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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下发通知:政府拖欠工程款可用实物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14:32 南国都市报

  为切实解决海南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该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补充通知,要求各市县和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做好这项工作。通知提出,实行工程款支付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要将施工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工程款支付保证金存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门帐户,未交保证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

  据南国都市报报道,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关联单位负责解决;因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到位形成的拖欠工程款,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解决。财政及相关资金无能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可用储备的土地、房产等实物进行补偿。市、县政府及省政府直属有关部门必须对所属范围内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项目,逐个制定还款计划,限期还清欠款。

  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配合、支持司法机关清理拖欠工程款。对因建设单位破产等特殊原因,致使拖欠工程款成为“死帐”等问题,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解决办法报省政府审批后妥善解决。严禁新建设项目要求施工企业带资建设。对在工程发包中已经发生带资建设情况的,承包方和发包方应尽快终止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带资条款,同时,发包方应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对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建设单位仍不偿还施工企业垫付工程款的,当事人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等途径解决。

  通知还要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要及时受理,快速结案;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可给予减免仲裁费用等援助。自2005年1月1日起,各市、县政府及省政府直属有关部门要于每月25日向海南省清欠办报告清欠工作进展情况,由海南省清欠办建立全省的清欠工作档案,并适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情况。(完)(陈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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