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下发通知:政府拖欠工程款可用实物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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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14:32 南国都市报 | ||||||||
为切实解决海南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该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补充通知,要求各市县和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做好这项工作。通知提出,实行工程款支付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要将施工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工程款支付保证金存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门帐户,未交保证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 据南国都市报报道,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责任,
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配合、支持司法机关清理拖欠工程款。对因建设单位破产等特殊原因,致使拖欠工程款成为“死帐”等问题,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解决办法报省政府审批后妥善解决。严禁新建设项目要求施工企业带资建设。对在工程发包中已经发生带资建设情况的,承包方和发包方应尽快终止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带资条款,同时,发包方应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对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建设单位仍不偿还施工企业垫付工程款的,当事人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等途径解决。 通知还要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要及时受理,快速结案;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可给予减免仲裁费用等援助。自2005年1月1日起,各市、县政府及省政府直属有关部门要于每月25日向海南省清欠办报告清欠工作进展情况,由海南省清欠办建立全省的清欠工作档案,并适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情况。(完)(陈正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