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就中介服务收费出台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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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6日03:06 东南早报 | ||||||||
早报讯 (记者康云通讯员张增田)省物价局日前就我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出暂行规定。该规定本月1日起施行。 按新规定,中介机构应在经营场地显著位置公布收费价目表,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范围、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同时,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不得以收费回扣形式招揽业务,进行恶性竞争;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消费者有权获得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拒绝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行为;有权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投诉中介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检查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 下列八种行为将被严厉查处 违反收费管理权限,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超越收费时限收费的; 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公证性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服务成果收费的; 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的; 违反规定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违反规定搞不正当价格竞争,以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的;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