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草案规定不得对抗上级 专家提出疑义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6日05:49 重庆晨报 | ||||||||
据中新社5日电历经4年起草和13易其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在2004年底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上正式进入立法程序。据最新一期的《瞭望》报道,在讨论过程中,部分委员和专家对草案中一些规范管理的条款是否合适纳入法律范畴提出疑义。 草案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和“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李
规定公务员的纪律是很有必要,但是如何界定和把握可能还不是十分严谨。李重庵举例说,如果有的公务员向领导控告上级,传出去,可能对上级的形象有损,上级很可能就认定他损害了政府的形象;老百姓和政府打官司,如果法院判老百姓胜诉,这件事是否有损政府形象?另有专家提出,《法官法》规定法官只服从法律,没有服从上级命令的义务。此次《草案》把法官规定为公务员,而《草案》45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如何解决此冲突,也是一个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