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烟贩子判了7年 生产假烟草案值70余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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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6日08:17 天津日报 | ||||||||
生产假烟草案值70余万胡然刘通 本报讯(记者胡然通讯员刘通)本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对一起涉案值达70余万元的“特大烟草制假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等11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主犯孙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其余被告人也分别处刑期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财产。
经查,2003年8月中旬,被告人孙某伙同张某、钟某(均已判刑),在未经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数名工人,租用静海县梁头镇于家村权某的房屋,非法生产“梅花灯”牌、“春归”牌等卷烟。9月5日,静海县烟草专卖局查获该制假窝点,当场查获烟草制品卷烟纸0.44吨、烟丝5.3吨、滤嘴棒82万支,共计价值56120元;还有“春归”牌等卷烟共计108箱;此间,该窝点共计生产各种卷烟约1400余箱,共计价值约44万余元。但在查获过程中,被告人孙某听到风声后外逃。 虽然明知违法,但在利益的驱使下,被告人孙某并未死心。2003年11月,孙某伙同河北省廊坊市居民尹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未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无烟草生产认可证的情况下,由孙某出资11万元,购买了卷烟机等机器设备,同时租赁被告人李某坐落在东丽区的厂房准备生产卷烟。去年2月初,孙某又通过被告人胡某组织同乡万某等9人来天津共同生产假烟。去年4月25日,东丽区烟草专卖局会同公安机关一同将该窝点查获,现场查获卷烟等烟草制品共计25.3万余元。同年5月、6月,被告人孙某、李某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