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张先生见义勇为被烧伤 受益人赔三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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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6日10:56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本报综合消息见义勇为受了伤,谁来埋单?深圳的张先生从受益人手里拿到了3万元赔偿。 元月3日,深圳法律援助热线“12348”接到来电,张先生是宝安74区的住户,2004年12月12日夜晚,邻居王家的厨房突然着火,火势很猛。张先生二话没说就急忙赶过去帮忙救火,闻讯赶来的还有其他住户共十几个人。经过紧急扑救,大火终被扑灭。但张先生的左手
法律援助热线工作人员认为,见义勇为,奋力帮邻居救火的行为,在民法通则上被称为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自动地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按《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邻居王家应该赔偿损失。 受益的王先生则认为,对于张先生见义勇为的行为,心里十分感激,但是对于他们上门索赔的行为,不能理解。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不应该要求回报的。经过调解,受益人王先生愿意赔偿被烧伤的张先生五人的医疗费和误工费共计3万元的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