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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首起律师伪证案尘埃落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6日12:40 时代信报

  信报记者 庞 凡/文

  -被重庆律师界称为中国恢复律师制度24年来的“首起律师犯罪案”近日尘埃落定。2004年12月27日上午,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对律师蒋道财伪造证据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并宣告蒋道财无罪。

  -这起律师犯罪案在重庆掀起巨大的波澜,其焦点直指被律师界称为“死亡条款”的刑法306条。

  -1月4日,在看守所被关押197天出来后,蒋道财首次露面并接受本报记者独家采访。他说,虽然最终的审判结果是“无罪”,但他仍然难以逃脱相关的行政处罚,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

  看守所私传信件

  让蒋道财惹来一身“臭”的,是他代理的一宗徇私枉法案。

  2003年9月15日,荣昌县的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小容的委托,指派29岁的律师蒋道财担任黄小容丈夫高德文的辩护人。当时,高德文是原荣昌县公安局民警,因涉嫌徇私枉法被异地羁押于永川市看守所。

  在侦查和起诉阶段,蒋道财先后5次会见高德文。高德文徇私枉法案起诉至法院后,2004年3月9日,蒋道财和妻子周莉、黄小容乘出租车再次到永川市看守所会见高德文。途中,高的妻子黄小容将密封好的信件交给蒋道财,请求他在会见时转交给自己的丈夫。

  按规定,律师在羁押场所会见当事人,不得为当事人捎带家信、纸条。在会见时,蒋道财关闭了会见室的灯,将密封好的信件从会见室的穿线孔分两次递给高德文。不巧的是,这一过程被永川市检察院驻所干警和公安民警,通过会见室里监控器看得一清二楚。随后,民警当场从高德文身上搜出长达12页的书信,内容涉及案情,并含有串供、翻证的内容。

  “我的行为的确违规,但绝对不是犯罪。”被人发现私传信件给嫌疑犯后,蒋道财向警方如此解释,他强调自己根本不清楚密封的信件里装的是什么,更不知道是黄小容给高德文的串供材料。但是,当天,蒋道财就没有再回家,他被留置在永川市看守所内,次日他与黄小容因涉嫌帮助高德文毁灭、伪造证据,被永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8日,永川市检察院对蒋道财、黄小容二人提起公诉。蒋道财由此成为重庆首例律师“串供”案的被告人。

  2004年9月20日,永川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蒋道财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律师,在担任犯罪嫌疑人高德文辩护人的刑事诉讼中,利用其在羁押场所会见高德文之机,将涉嫌串供材料交给高德文,帮助当事人伪造了证据,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其行为构成辩护人伪造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一审法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罪名,对蒋道财作出“免于刑事处分”判决。

  另外,法院并认为黄小蓉明知其丈夫高德文涉嫌徇私枉法,利用其委托的辩护人会见高德文之机,欲将串供材料交给高德文,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具有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其行为因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能成就帮助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故其不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宣告黄小蓉无罪。

  随后,蒋道财在被羁押了197天后放了出来,他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而公诉机关永川市人民检察院也提起抗诉,要求改判。蒋道财请来重庆静升律师事物所的同行律师为他进行无罪辩护。

  证据不足判无罪

  此案是中国律师制度恢复24年来重庆首例律师涉嫌犯罪案件,社会各界的关注程度非比寻常。更有媒体报道说,蒋道财律师伪造证据罪是重庆律师界的一桩丑闻,无论最终判决如何,都将对重庆的律师行业带来大震动。

  一审时到场旁听的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陈翔说,去年5月份正值全市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时期,在此期间“案发”的蒋道财“串供”案对律师形象影响很大,市律协也高度关注此案。“这期间,市律协组织了执业律师和法学专家,就蒋道财的案子专门进行了讨论,我们认为蒋的行为应该是违规而非违法。”

  二审期间,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驳回了公诉机关的抗诉。2004年12月27日,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宣判:认为蒋道财利用在羁押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之机,帮助他人传递涉嫌串供的信件,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主观上明知信件的主要内容,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应认定其构成犯罪。一审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并宣告蒋道财无罪。

  要求国家赔偿

  逃过一劫后,蒋道财前途未卜,他现在荣昌老家学习汽车驾驶。

  “这也算是一技之长。”蒋道财日前接受本报记者独家采访时说,案子还没有彻底完结,他正等待着司法局对他的行政处罚。“我现在心态很平静,元旦节还去成都看望了久未谋面的亲戚。”他说当初在永川看守所内给高德文递信件的行为,的确有违律师职业操守,自己的心里也很清楚,才刻意关掉了会见室的灯,因此而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也是应该的。

  蒋道财从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后,进入律师界已有7、8年,在他看来“律师一直在夹缝中生存”,平时跟公安、检察机关打交道难,一不小心还会被套进案子中。“我的不少律师朋友都改了行,适应不了环境。”蒋道财说,平时他受理案件时都非常小心,特别是刑事案件,为了不把自己牵扯进案子,他通常不直接取证,而是让当事人和有关证人直接当庭作证。“不少律师现在都不愿意接刑事案件,一是风险太高,受检察院的抵制程度大,二是收费低。”蒋道财说,他自己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为了办好那件案子,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利益,结果遭遇牢狱之灾,折腾了9个多月。现在,蒋道财虽然保留有律师资格,但在市司法局的处罚通知没有下来之前,不能代理任何案件。

  “我不知道以后还能不能当律师,也不知道自己还适不适合做律师,我现在在学驾驶,感觉挺好。”蒋道财说他难得“清净”,至于将来如何,还未作打算,不过肯定要申请国家赔偿,为自己在看守所里197个难熬的日子做点补偿。

  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陈翔透露,市律协会和司法局将于近日对蒋道财作出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

  剑指“死亡条款”

  蒋道财的案子宣判后,重庆律师界的大部分同行均认为,导致蒋道财忍受197天“牢狱之灾”的,就是在律师界内备受质疑的刑法第306条。

  律师们把刑法第306条戏称为“死亡条款”,该刑法条文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06条规定模糊,特别是对‘引诱’一词的界定不清,究竟是当事人自己翻供,还是律师伪造证据,都难以调查,这就导致很多刑事辩护律师容易被扣上伪造证据、引诱作伪证的罪名。”傅达庆律师说,“在同一案件的审理中,律师和检察官总是处于对立的状态,这之间的关系很微妙,一旦有冲突发生,检察官就会以306条来抵制律师。”

  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陈翔也认为,306条对律师职业风险有一定的影响,对保护律师职业有冲突。“如果律师的处境都岌岌可危,又怎么保障当事人的利益?”陈翔认为,目前刑法306条是否修改或者取消,是个焦点问题,关系到律师切身利益,应慎重解决。

  在重庆的首例律师涉嫌犯罪案之前,昆明律师王一冰因涉嫌触犯“第306条”而历经两年牢狱之灾,二审法院却又宣告其无罪,最后这位律师愤而出家。

  全国律师协会曾对23个律师伪证罪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其中11个案件涉嫌的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错案率近50%。新刑法实施后,律师执业中涉及“伪造证据罪”、“妨害证据罪”的案件占全部律师维权案件总量的80%,仅2001年,全国就有几十名律师涉嫌律师伪证罪。

  《法制日报》曾发表文章说,1997年——2002年间,至少有500名律师被“滥抓、滥拘、滥捕、滥诉、滥判”,其中80%由司法机关“送进班房”,“绝大部分(占80%)又最终宣判无罪”。

  正因为这柄利剑高悬,律师越来越不愿意做刑事辩护。蒋道财在从看守所里出来后坦言,在办案中,律师总是小心加小心,尽可能避免让警方和检察官找到报复的借口。还有律师称,在刑事辩护中,“能不取证就尽量不取证”。

  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全国律协维权工作报告》披露,北京律师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数量已从10年前的2.64件下降到0.78件,目前中国有70%以上事关被告人生死攸关的刑事案件,没有律师介入。

  说起“死亡条款”,国内知名刑法学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有不同看法,他曾参与过新刑法修订,他认为刑法第306条并不是专门给律师打造的“紧箍咒”。

  “刑法中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毁灭、伪造证据都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律师也不能排除在外。”赵长青说,律师是为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同于检察官、法官等司法人员,有必要在刑法中单独立法,而不是“歧视立法”。

  “法律的正确与否同一些检察机关抓律师辫子是两回事。”他坦陈,因为检察机关与律师长期对立,部分检察机关会利用306条来抓律师的辫子,“这些都是对法律没有正确认识,胡乱执法的表现。”此外,赵长青说,律师对自己要求不严,特别是职业道德不高的情况下,也会对306条产生抵触情绪,更没有必要因此而在处理案件时有所顾忌。

  “法律本身没有问题,关键是检察官有问题,律师有问题。”赵长青谈到,虽然国内出现一些“律师伪证罪”的冤案,但毕竟是少数。目前的情况来看,还不能说明这条不合理。

  监控器歧视律师

  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傅达庆说,法院从有罪到无罪的改判让他很有“成就感”,他表示“是公正的法律还了涉案律师蒋道财的公道”。

  傅达庆特别提及该案引出的一个法律“盲点”——看守所到底可不可以在律师会见室安装监控设备。傅达庆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看守所条例》和公安部的有关规章等均未赋予看守所这样的权利,因此看守所在律师会见室安装监控设备并无任何依据,侵犯了律师的合法权利。

  赵长青的看法与傅达庆不谋而合,他认为,司法机关通过监控设备来监控、调查违法行为应该说是维护法律正义的,“关键是这种手段不能只针对律师,要么就要一视同仁,警察、检察官会见嫌犯时都监控,否则这就是歧视。”赵长青说,依法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合法会见权事实上却遭到了侵犯,这显然是错误的,有关方面应该尽快找出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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