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体现党和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我区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据了解,调整基本养老水平的人员为2003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兼顾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和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 位劳动合同制工人,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不分地区类别,按企业退休人
员的退休时间确定,具体标准是: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60元;1994 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1995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02年当年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2003 年当年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200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应调整的养老金,一次性补发给退休人员,从2005年5月1日起将调整部分计入基本养老金中按月计发。自治区财政厅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各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审核把关,及时将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广大退休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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