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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时报:自荐参选的关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6日15:02 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默客

  2005年第一天,深圳市民邹涛在深圳新闻上发表“自荐直选深圳市第4届人大代表”的公开信,受到网民热捧。但被赞为“勇士”的邹涛表示,他只不过是在履行公民权利。(据1月5日《南方都市报》)

  这不禁令人想起前年深圳出现的肖幼美、吴海宁和王亮等公民自荐参选区人大代表一事。毋庸置疑,此类“自荐参选”现象的涌现,是公民的权利意识勃兴且日益强烈的表现。深圳大学黄卫平教授认为,这表明公民对权利的追求越来越强烈。这是形成良性公民社会的好兆头。笔者赞同这观点。

  但是,现时的选举制度及选举文化,还未为此类充分体现公民权利意识的“自荐参选”方式的勃兴,创造优良的制度环境和现实条件,使得“自荐参选”倍显艰难,甚至遭遇制度“坚冰”。

  邹涛“自荐直选”市人大代表,正遭遇制度尴尬。根据选举法,区级人大代表直选产生,但市级人大代表则由间接选举产生。邹涛欲以“直选”方式参选市人大代表,此路不通。他唯有循间接选举途径参选。深圳市人大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公民的参选愿望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而间接选举所存在的弊端,如候选人信息不透明等,一直为人们所诟病。因间接选举的种种流弊而闹出“乌龙选举”等不合常理的现象,也不时出现,譬如,候选人因严重违纪问题被“双规”仍当选人大代表。要求改革间接选举方式的呼声一直不断。但新修改的《选举法》只是在候选人信息透明方面略有补充,可细微的修改显然跟公众期望相距尚远。

  更重要的是,间接选举方式对“自荐参选”者又极其不利。参选者在向人大提出参选要求后,代表候选人提名是通过酝酿、协商而产生。换言之,参选者只有与负责选举事务的人大协商成功才能参选。否则,连参选资格也没有。但选举法对如何协商酝酿,也只是作出诸如“集体酝酿、讨论”的笼统规定。况且在此之前,还存在候选人资格审查等“灰色区域”。实际上,在这含糊的“酝酿协商”阶段,往往容易出现官员操纵和影响选举的情况,比如:较注重提名具官方背景的候选人,而无政无派的独立参选者则被排除在外。又或者,在酝酿协商过程中,主导或引导方向出现某种偏离,则很可能造成对无官方和社团背景的“自荐参选”者不利的情况。因此,不够透明公开的“酝酿协商阶段”,往往正是最难确保公正、公平的时候,弄不好还可能背上伪选举的污名。

  一句话,“酝酿协商阶段”随意性较大,且无具体规则的约束,难免在确定候选人的过程中走样、变形,从而导致“酝酿协商”的异化。因此,在我看来,在现有选举制度及选举文化之下,“自荐参选”最大的考验莫过于如何穿越“酝酿协商阶段”了。甚至可以说,含糊不清的“酝酿协商阶段”,无异于限制了或降低了“自荐参选”成功的可能性。

  因此,笔者对深圳市民邹涛“自荐直选”(实际没有直选)市级人大代表,不抱过高期望。邹涛此举的意义,恐怕在于通过自荐参选,为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我国选举制度以及丰富选举文化作“量变”的积累,从而达致在某个时候的“质变”。从这个意义上说,邹涛“自荐直选”之举也具有探索意义,且为邹涛鼓劲、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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