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未安排安全生产教育将按“人头”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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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6日20:34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1月6日电(记者季明)6日通过的《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加大了对忽视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惩戒力度,未按法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企业将按“人头”被处以重罚。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等三类人员及时进行
《条例》中另一项可以按照“人头”罚款的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根据行业的危险程度和从业人员人数,上海的生产经营单位需要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家员工人数超过300人的一般性企业需要配备1名专职人员,而一家从业人员超过5000人的高危行业企业则被要求至少配备15名专职人员。 而未按上述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企业,除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外,还将按未配备专职安全员的人数处以罚款,每少配备一人罚款5000元。 企业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要求也被写入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任职前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其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在任职三个月内,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否则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权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完)(责任编辑:宗爱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