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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偷懒?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02:31 南方都市报

  工会偷懒?

  代理律师周立太指责工会“把‘证明困难’的义务推给了工人自己,把出具证明的权力留给了自己”

  周立太在起诉状中写到:本案在重庆乃至全国属首例。他希望,通过这个案子向社会发出声音更为明确的质疑:工会的职责是什么?

  “工会的主要职责很明确,就是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重庆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赵明生称,重庆地区工会工作在全国都处于先进水平,主要体现在重庆市近年连续出台了三部维护职工权益的地方法规,而在每部法规的起草过程中,市总工会都发挥了积极作用。这其中就包括2002年底通过的《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产生了困难。在该《条例》生效后两个多月,重庆市总工会以内部通知的形式,针对第44条规定,作出了自己的解释,对“困难职工”的界定,如何出具证明及应该由哪些单位受理等问题,又作出了新的规定。《通知》里说:1.第44条所称的“困难职工”,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当地民政部门和街(镇)核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职工;2.职工要求减、免、缓有关诉讼费用时,应向工会提交申请并出具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证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低保的证明;3.申请一并交由职工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会办理。

  重庆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助理调研员何利琼介绍,制定通知,是为了加强第44条的操作性,“否则大家都说自己困难,岂不乱了套,应该有一个界定的标准。”

  周立太曾参与制定《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他说,第44条没有把“证明”的权力与义务授予其它单位与部门,而惟独授予工会,就是考虑到工会更能保护工人权益。工会应该亲自调查,站在维护工人权益的立场与事实的基础上,出具证明。但现在,工会又出了个“偷懒”通知,把“证明困难”的义务推给了工人自己,把出具证明的权力留给了自己,工会所要做的不过是审查一下工人拿给他们的低保证而已。

  周立太的怒火还不止这一处,就通知的内容而言,“困难职工”被缩小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职工”。他问:“农民工怎么办?没有低保但生活确实困难的工人怎么办?”

  记者就此问题询问赵明生,赵回答,通知制定时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现象还不突出,所以只考虑到城市职工。理论上,这83人如果确实生活困难,工会也应该为他们出具证明,但要先和劳动部门协商,再决定如何办理。

  对这类申请都应由各区、县工会受理申请的答复,周立太也十分不满,“都由区、县工会受理,市总工会干什么?而且长安公司是重庆地区大型企业,级别很高,为什么市工会就不能受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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