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集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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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02:39 京华时报 | ||||||||
作者: 来源: 本报讯(记者于心欣)春节期间正是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旺季,为加强安全管理,市政府法制办昨天通过首都之窗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公开征集《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意见。草案规定,因主办方组织失职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公安机关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次征集意见将持续到2月1日。处罚内容(部分) 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对活动主办方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大型社会活动举办者未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安全责任制度,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止举办活动,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活动场所入口处如未设置安全、有效的验票设施、设备,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将活动委托或者转让他人举办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该安全许可,并对活动举办者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