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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赔偿办法有待细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03:22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谢惠仁

  如果在机动车不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下,发生超过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4万元的赔偿金额,应该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还是由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由于《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中没有明确的表述,在昨天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规定(草案)》时,这一问题引起了许多委员的讨论。多数委员在小组审议时认为,超过第三者责
任保险限额的赔偿金额,不该由机动车驾驶人掏腰包,而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在此之前,上海绝大多数的机动车都已经按照10万元的保额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相当数量的机动车还投了20万元,甚至50万元的商业保险,但是几乎所有保险公司都是按照有责赔偿、无责不赔偿的原则操作。因此《规定(草案)》中的相关条款一旦实施,在机动车不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完全有可能走回到老路,即由驾驶人承担责任限额以上的赔偿金额。事实上,到目前为止,由于担心自掏腰包,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不少机动车驾驶人已经在往自己身上拉责任。

  据透露,有关方面正在与市金融办等协调超过限额部分由谁承担的具体办法。同时,市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部门也将积极商讨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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