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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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04:31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谢夷实习生罗强)记者昨日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我市将从2月1日起执行新版《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1年1月起执行至今的旧版合同文本同时废止。新版“房契”将过去没写入合同的平层、跃层、或错层等信息都体现出来。此外,我市还将从2月1日启用《房地产交易居间合同》、《房地产代办手续服务合同》和《商品房营销代理合同》等三个合同。
新版合同保护购房者 为更好地规范商品房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工商局在多方论证并借鉴上海等外地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对旧版合同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新版合同文本。 新版合同注重从购房者角度出发,对与购房者利益关系最紧密的条款进行了突出,告知房屋买卖是双方自身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应慎重签定合同。 购房者有权查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以及是否存在重复销售和司法限制等内容。 收中介佣金不能用收据 市国土房管局人士昨日透露,我市将从2月1日启用《房地产交易居间合同》、《房地产代办手续服务合同》和《商品房营销代理合同》等三个合同,以规范我市的房地产中介市场。 据悉,目前全市有中介机构1000多家,但具有资质的仅403家。三个合同都明确规定,签定合同的中介机构必须是有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在合同上的签约人也必须是国家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此外,2月1日后,收取中介服务佣金必须使用专用的财务票据,过去常见的收据和白条都将被禁止。 三个合同中,《房地产交易居间合同》针对二手房交易,与市民关系最为密切。据介绍,在二手房中介交易中,委托人与中介机构确定最低卖出价格后,往往就不再过问。而中介机构采取对委托人隐瞒实际卖出房价的方式,靠吃中间的差价就可赚取高额利润。该合同为此专门设立了“委托底价承销”条款,规定除双方已约定差价为中介佣金的情况之外,否则差价应无条件归委托人所有。 新版合同关键词 甲方乙方 为使合同通俗易懂,旧版合同中 “出卖人”和“受卖人”全部改为“甲方” 和“乙方”。 装修 为便购房者装修房屋,合同附件 一改为房屋分层分户户型平面图,同 时电表的容量也作为装饰、设备标准 之一。 土地使用权 新版合同规定开发商必须在“出 让”、“转让”、“划拨”等三种土地所有 权取得方式中如实填写,方便市民在 购房时进行选择。 商品房基本情况 商品房基本情况中增加了结构、 户型、用途分类。过去没写入合同的平 层、跃层或错层等信息都将在新版合 同中得到体现。 交付条件 过去,预售商品房的交付条件是 由双方协商确定,引发了许多交易纠 纷。新版合同明确商品房的交付条件 为“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后才能交付使 用”。 面积差异 新版合同明确以套内面积为依据 进行面积确认和面积差异处理,并确 定了以面积误差比3%%作为差异处理 标准。 登记时间 新版合同规定,现售商品房自合 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 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 同登记备案和《房地产权证》;预售商 品房的,自合同签定之日起10天内办 理合同登记备案,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60日内办理《房地产权证》。 物业管理用房 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理》规定, 物管用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不 由业主负担。新版合同还规定物管用 房的位置和面积应写入合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