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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权“姓公”不“姓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04:32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在公开开庭审理、又历经了检察院的两次补充侦查后,备受法律界和民众关注的郫县第二人民医院5名医生(共有6名,其中一名另案处理),集体收取医药代表医药回扣一案(本报在2004年9月6日曾报道),终于有了结果。法院认定,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医药回扣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起诉:5名被告人犯受贿罪

  昨日是郫县法院一审判决生效的日子,在此之前,这5名被判有罪的医生均没有提起上诉。有业内人事指出,医生收取医药回扣被定性为受贿,此举极大地震慑了医疗行业中存在的不正之风。

  据郫县检察院指控,郫县第二人民医院的外科主任裔某、外二科主任曾某、易某、医师任某等5人,分别从2000年6月、2002年3月起,利用担任医院外二科医生的职务之便,通过处方用药的方式,使用医药代表刘某推销的洛美沙星、典沙、七叶皂甙钠、来切利等药品,并分别多次收取刘某给予的药品回扣8835元到22345元不等的现金。

  检方认为,5名被告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385条,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医生吃回扣是犯罪

  2004年9月8日、9日,郫县法院曾公开审理了此案,在那次庭审结束后,由于证据方面的原因和案件存在争议性,在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郫县法院延长审限一个月。之后,郫县检察院又因补充侦查申请延期审理二次。

  2004年12月21日,郫县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对于被告人的主体身份问题,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5名被告医生所在单位属于国有事业单位,其个人身份为医院医生,因而其主体身份符合受贿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而处方权是公权还是私权,法院在判决中予以了重点阐明:被告人行使的处方权实际是国家对社会管理活动过程中所授予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公权,在行使该权利时违反法律和法规收受回扣,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因而其客观方面也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但是,郫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受贿数额,提供关于用药量的指控证据是以住院病人处方用药量进行计算的,不能确切反映到底使用了多少药品,也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出被告人的实际处方用药量,故法院部分认定被告人收受贿赂的数额。

  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且能积极退清全部赃款,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据此,法院判决5名被告人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在一审判决生效后,记者昨日来到郫县法院欲就此案进行采访,但被法院婉拒。

  案情回放

  5位医生是如何致富的?

  2004年9月8日、9日,郫县法院连续两天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随着公诉机关出示的一组组证据和被告医生的当庭供述,医疗机构吃药品回扣的现象得以在公众眼中清晰起来。

  当某种药品面市后,药品批发公司以较低的价格拿到药品的批发权。之后,受雇于各个药品公司的医药代表就千方百计地找到医生,推销其代理的药品。在各个大小医院里,医药代表首先必须买通的人是科室主任,由他们向医院提出进药申请。之后医药代表还要拿下有药品采购决定权的院长以及药剂科主任,使采购申请得以顺利通行。在用药环节,医药代表要疏通各用药科室的主任、医生,让他们多给患者开自己代理的药;最后再根据各个医生的用药量,分别计算每个用药医生的回扣额。

  在本案中,郫县人民医院外二科的医生就是通过处方,开出刘某所代理的药品,通过护士将处方交到药房取药。药房的工作人员将每个月每个医生的用药量统计出来后交给刘某。刘某据此计算出医生的回扣额,并将钱装进信封,通过外二科的一位王姓医生(另案处理)分别转交给5位医生。根据查明的事实,医生任某在一年半的时间里,收取回扣8835元。本报机动记者周牧

  案件争议

  是不正之风还是犯罪?

  检察院对5名医生以受贿罪提起公诉,消息一经传出,立即在法律界引起震动。之所以引起震动是因为作为医生———他们的主体身份到底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技术人员,即是否构成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同时,处方权是一种属于法律授予的公权利,还是一种技术行为。

  在此之前,浙江瑞安市同样刮起了打击“医药回扣”的风暴。该市有45名医生被处以吊销行医资格的行政处罚。但对医生吃回扣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瑞安市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了请示,但高检一直没有予以答复。

  这是典型的受贿罪

  成都的法律界人士对郫县检察院的起诉也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魏东表示,这是典型的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行为。而国家工作人员不仅是指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这些医生在国家开办的公立医院工作,也算是国家工作人员;另外,虽然表面上看他们是在利用个人技术为病人服务,但为病人看病是医生的业务,医生的业务应该算是广义上的职务范畴。

  5位医生行为不构成犯罪

  四川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的观点却相反,他认为,医生开具处方行使的是一种建议权而非决定权。医生在处方中仅建议患者使用某种药物,至于患者是否按处方在何处购多少药物,全由患者决定。医生出具处方是一项专业技术工作,该工作职责不是国家机关赋予,不具有行政特性和国家权力特性,与一般受贿罪中以审批权、决定权等牟取私利有明显区别。他说,刑法规定收受回扣是否以受贿定论的一个要件,就是在经济交往中。而药品的经销商与医生不存在经济往来,药品的采购、定价以及购药款项都完全由医院决定和控制,医生无任何权利。因此与经销商存在经济来往的,只是医院而非医生。罗俊最后说,当然医生的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但由于刑法及相关解释中没有明确将这些行为定性为犯罪,因此按照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5位医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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