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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船船主告赢区政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05:2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方剑磊记者徐建)在一次例行安全检查中,巴南区及下辖的南彭镇两级政府将一艘渔船拖走,导致该渔船下落不明。两船主将两级政府告上法庭。昨日,重庆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巴南区、南彭镇两级政府赔偿二船主16880元。

  2001年12月,船主何勇将其自制的一艘铁质渔船(巴字第0011号)以1.6万余元的价格卖给了周继明,并将该船的捕捞许可证也交给了周,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02年9月27日,
巴南区政府组织该区相关职能部门及下辖的南彭镇政府,对该区南湖风景区的车辆、船舶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律手续,便把渔船拖走并予以没收,导致渔船下落不明。”

  何、周二人称,在整个执法过程中,两级政府未进行调查、未告诉他俩的权利和义务,未听取二人的陈述和申辩,也未向二人送达行政处罚文书。

  巴南区政府辩称,当时对南湖景区船舶进行的例行安全检查是内部行政行为,未实施拖船、毁船行为。南彭镇政府称,他们只是协助区政府联合执法,且何、周二人的船舶属于应取缔的“三无”船舶。二被告均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何、周二人是巴字第0011号渔船的所有人,对该渔船享有权利。两级政府将该船拖走,实为没收财产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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