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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车祸死难者家属要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05:2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编者按震惊全国的四川平武县“10·10”特大车祸的阴影尚未散去,部分死难者家属又被另一种黯然的情绪笼罩。虽然有关部门认定事故系因驾驶员刘伟车速过快、临危处置不当造成的,但他们认为负责组团的两家旅行社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不作为”的重大责任,但有关部门至今没有追究旅行社的相关责任。为此,在渝的近10位死难者家属已委托律师于近日联合起诉重庆中国旅行社和重庆新世纪国旅,就“旅游责任险为何没启动”等诸多疑问提出质疑。

  “这悲伤的两个月就好比两个漫长的世纪,每日沉湎于对死难亲人的思念中,我们心中的噩梦永远都挥之不去。”昨日上午,在本报读者接待室,近10位死难者家属难掩伤感,讲出了他们的心声:负责本次组团旅游的重庆中国旅行社和重庆新世纪国旅对这场事故难辞其咎。

  一问:旅行社可否“转包”游客?

  “时至今日,我们仍有许多疑问没有得到答复,对死难者的善后赔付问题也有诸多不同的看法。”在车祸中丧母的凌杰说,他母亲陈开茹59岁,2004年10月8日与重庆新世纪国旅签订了旅游合同,本想高高兴兴地到九寨沟游玩,不料却走上了不归路。凌杰说,包括他母亲在内的5名遇难者均是与新世纪国旅签订的合同,可出团时承接旅游团的却是重庆中国旅行社。

  凌称,经咨询有关法律界人士后得知,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游客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为此,凌认为,重庆新世纪国旅擅自将与之签约的5名游客转让给重庆中国旅行社时,未经5名游客书面同意,属于私下“转团”,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旅行社:“转包”游客是行规

  “旅行社‘转包’是行规,且旅行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就对该条款进行了认可!”重庆新世纪国旅负责国内游线路的总经理董国庆接受采访时称。据董介绍,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上有“行程”一栏,可以视为合同的附件。上面明确写明:若旅行社组团人数达不到18人,就可以与其他旅行社散客合并组团。“既然游客在旅游合同上签了字,就是认同了这个约定!”董还指出,即便“转包”一事成立,旅行社也只能承担违约责任,与“违法”扯不上干系。

  重庆中国旅行社负责人的回答则更为直接:“‘转包’是新世纪国旅的问题,中旅是按正常的接团程序操作的!”他说,“转包”在行业内非常普遍,“客源不足,旅行社组团必然亏本,转团也是无奈的事情!”

  二问:旅行社监督不作为?

  凌杰认为,车祸的发生除驾驶员负主要责任外,两家旅行社还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不作为”的重大责任。凌称,10月9日,运送游客的客车在人民广场出发前,两旅行社有责任派人到现场查验包租的大客车是否具有承接旅游线路的资格、驾驶员是否跑过该线路、车况如何等。

  事实上,从重庆至九寨沟环线旅游来回2000公里车程,车上只有一名驾驶员。按照有关规定,旅游客车单程4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根据旅游合同,两家旅行社有责任保护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为何让‘只有一名驾驶员’的客车把23名游客带上死亡之路?难道两家旅行社不应该负组织、监督不作为的责任吗?”他认为,擅自“转团”及未履行监督职责,两旅行社既然投保了旅游责任险,游客死亡,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租车程序很严格

  对此,中旅负责人表示,他们承包旅游客车的程序是合法且严格的,承租双方都签有正规的合作协议。出事客车是一辆2003年底新购的安徽凯斯鲍尔,出车前一天刚作过保养;驾驶员刘伟具有10多年驾龄,并有4年多跑九寨沟专线的经验;刘所属的渝运公司是西南地区惟一一家一级资质的客运企业。

  对于整个旅途“只有一名司机”的说法,该负责人坦承,当时另一名驾驶员因病未到位,导游曾对此提出过质疑,但许多游客催促出发,客车才在只有一名驾驶员的情况下出发了。他指出,当时虽然只有刘伟一人驾驶,但其一次性行车都未超过400公里,其间都间歇了15-20分钟。

  对于旅游责任险是否该赔付,他表示,作车祸责任鉴定的是包括公安部、两地政府有关部门等众多权威机构组成的调查组,既然他们均认定旅行社在车祸中没有责任,就意味着从法律上无法启动旅游责任险的赔付。

  三问:自费保险为何不认账?

  女儿、女婿双双在车祸中丧生,重钢退休职工管权利一提起来就老泪纵横。管伤心地说,女儿管愚子、女婿吴甸本在上海、深圳的银行有着令人羡慕的工作,却在“放松心情的休假旅游”中双双遇难,这一事实让人实在难以接受。管肯定地说,女儿、女婿的旅游合同是他与重庆新世纪国旅签订的。“我清楚地记得,合同上含有一份为游客投保的旅游意外险(10万元),我当时不放心,又多为他们各买了一份10元的旅游意外险(10万元)!”

  管称,出事后,两家旅行社先是不承认任何游客自费购买了意外险,后又拿出一份与中国人寿的协议说明,称每一个被保险人仅有保险金额10万元。在管提供的与重庆新世纪国旅签订的旅游合同及发票上,记者看到合同金额为2120元,可发票金额却为2140元,“多出来的20元缴费金额就是两份10元的旅游意外险保单!”管肯定地说。

  旅行社:买了保险应出示证据

  对此,中旅负责人称,旅游合同上明确注明:旅行社只有提醒游客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旅游意外险(非法定强制险)的义务,而没有义务为其购买,旅行社只负责购买旅游责任险。既然有游客提出自费购买了旅游意外险,就必须出示相关“证据”。事实上,游客们几乎都没有自费购买意外险,而是中旅出于安全考虑主动为游客们购买的。

  四问:10万赔付为何“缩水”?

  即便是一份10万元的保险赔偿,死难者陈光珍的丈夫李长国仍觉得不合理:本应全额赔付的10万元“缩了水”,他仅从保险公司领到了7.5万元赔付!在李出示的一份中国人寿关于“10·10”特大交通事故旅游意外险保险金额的说明上可以看到,保额10万元包括意外身故7万元,医疗费1.5万元,丧葬费5千元,施救费1万元。

  “多名游客都是当场死亡,1.5万元医疗费如何支出?既然有1万元施救费,为何还要家属自行承担尸体运输费及打捞费呢?”李长国称,当时,大部分死者的尸体由平武运送往江油殡仪馆时,其家属都自行承担了950元运输费。管权利也提出,包括吴甸在内的3名死者的尸体数天后才从江中打捞上来,他为此支付了1000元打捞费。

  旅行社:赔付金额合情合理

  “旅客对保险赔付的理解有偏颇,保额10万元的构成,按有关规定并非全部支付给死难者家属!”中旅负责人解释称,按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医疗费1.5万元是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发生医药费进行给付,而并非有人理解的“既然没用就应该支付给死难者家属”。1万元施救费则应当支付给施救的有关部门。

  该人士指出,至于家属自行给付了运尸费及打捞费,可向有关事故处理小组反映,应该能得到满意的答复。

  本报记者罗暄摄影黄跃黄洋

  新闻回放

  2004年10月10日上午9时10分左右,重庆市一辆旅游大巴在四川省平武县古城镇新路湾坠入涪江,造成24人死亡、21人受伤的特大事故。经调查,出事车辆系重庆汽车运输集团第一有限公司牌照为渝A92666的凯斯鲍尔大巴车,由重庆中国旅行社租用,准载45人,实载45人。这个自编号为“041009”的旅行团是重庆至九寨沟、黄龙5日游团队,车上共有游客43名、驾驶员和导游各一名。据了解,车上游客多是“散客”和其他旅行社的“拼团客”,其中有几名外地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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