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四川公审沱江特大污染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05:21 中国青年报

  本报成都1月6日电

  去年的沱江特大污染事故导致了沱江干流的特大水污染,受害水域一时间鱼虾绝迹,沿江的几个城市被迫停产自来水(本报曾进行报道)。事过11个月后,四川终于在今天和昨天对事故的一些责任人进行了公开审理。

  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化公司”)2004年2月排放含高浓度氨和氮的废水,其氨氮含量严重超标,造成沿江地区工农业陷于停顿。四川省政府为此在省人大会议上两次道歉。

  公诉机关指出,这起事故给成都、资阳、内江、自贡和泸州5市的工农业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19亿元,其中川化公司已赔偿1179.8万元。

  审理在成都市锦江区法院进行。今天走上被告席的,是成都市青白江区环保局的3位官员:原副局长宋世英、原环境监测站站长张明和原环境监理所所长张山。

  公诉机关指控说,2004年2月23日,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向宋世英报告说,污水中氨味很浓,宋世英未及时安排环境监测站进行调查,未对污水厂的检测结果进行主动了解,也没有采取防止污染可能发生的任何措施。

  2月27日,宋世英与张明、张山到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检查工作时,得知污水中氨氮含量超标严重,并听说下游有死鱼的情况后,宋世英指示张明、张山分别安排工作人员,对川化公司排出的污水进行监测,并对川化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理,但未要求及时上报监测数据和监理结果。张明得知初步测出污水中氨含量最高值超过7000MG/L,并没有将情况及时上报区环保局,直至3月1日下午,他才将监测报告上报。

  张山在了解到川化二分厂超标排污后,当场也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污染的进一步扩大,区环保局3月2日才向川化公司发出了限期整改通知书。

  公诉机关认为,由于3人在环境监管中的失职行为,致使川化公司排污的后果进一步扩大,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应以环境监管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今天的唇枪舌战中,3位被告都认为自己不该承担这样重的责任,他们陈述的两类情况引人注意。

  一类情况是责任由谁负。宋世英谈到,2004年2月23日自己接到污水处理厂关于污水氨味浓的报告后,马上向区环保局的主要领导汇报了情况,可见自己履行了职责,但是领导没有答复如何处理。事后这位领导干脆不承认此事了。她的说法得到了张山的证实。

  另一类情况是,区级环保局对省级企业的监督是否存在无奈。张明介绍说,对污水中的氨含量,国家允许的达标排放值为60MG/L,而川化公司的污水中这个值经常超过1000MG/L,属于长期严重超标。但是去川化公司监督环保工作很难,如果没有公司环保安全技术处的同意,我们即使亮出了证件也进不了大门。张山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今天的审理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日对3人宣判。

  就在前一天,锦江区法院还公审了川化公司原总经理李俭、原副总经理吴贵鑫以及原环保安全技术处处长何立光。

  公诉方认为,李俭对沱江污染事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吴分管日常生产和环保安全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何身为公司环保安全技术处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根据我国刑法,应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位被告的一大辩护理由是,事故原因在于污水处理厂没有尽到责任。公诉方反驳说,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收取的排污费,属于任何单位都必须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在缴纳排污费后仍应按国家标准排污,是否追究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的责任属于另案处理范畴,不能减轻3名被告的责任。

  昨天的庭审结束后,法庭也没有当庭宣判。


 【评论】【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彩 信 专 题
元旦节
元旦和弦铃声专题
棋魂
千年棋魂藤原佐为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