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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不粘锅案原告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06:26 山西晚报

  本报讯 全国首例消费者起诉“不沾锅”欺诈案6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宣判,此案结果以消费者关真峰败诉告终。

  法院判决,苏泊尔不具备被告资格,驳回了关真峰对浙江苏泊尔炊具股份公司的起诉,同时判定翠微商场不存在欺诈行为。法院审理认为,关真峰向翠微商场购买不粘锅的行为,在双方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为合同相对人,但生产厂家苏泊尔公司并未参与买
卖行为,其并非合同相对人,因此关真峰与苏泊尔公司之间没有约定的权利义务。法院据此认定,关真峰将苏泊尔作为被告,是主体不适合。

  法院同时查明,苏泊尔公司生产的“苏泊尔炒不怕特富龙铁金刚30厘米不粘炒锅”,该锅型号为NC301E(即关真峰所购型号)。产品附有使用说明书中以较明显的黑体字注明“烹调时锅上务必有食物,严禁干烧”,是属于正常提醒。经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苏泊尔公司生产的NC301E型不粘炒锅为合格产品。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对市场销售主要使用特富龙涂料不粘炒锅产品中的PFOA(全氟辛酸及其盐类)残留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所有被检测的不粘炒锅中均未检出PFOA残留。

  按照有关规定,只有产品在正当使用的情况下,仍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才能够被认定为存在不合理危险。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不粘炒锅的产品用途为烹调食物,在正当使用的情况下,并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关真峰认为存在危险的基础是建立在朋友告知可能致癌、上网查找信息,以及假设自己烹调食物会达到的高温危险程度,但并无证据证明危险及损害的存在。同时,应当指出任何产品的非正当使用都可能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害,消费者因自身原因非正当使用产品造成的危险隐患或损害不会获得司法救济,除非产品生产、销售者未尽正当使用的告知义务。

  《北京娱乐信报》供稿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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