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人落泪:我错了(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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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06:5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昨日上午10时30分许,庭审正式开始。锦江区检察院的公诉人摊开足足一尺高的案卷材料指控:2004年2月23日,宋世英接到关于污水中氨味很浓的报告后,未及时安排环保局监测站进行监测,也未对该厂的检测结果主动了解及采取防止污染可能发生的任何措施。 2月28日中午,当张明得知监测站初步测出污水中氨氮含量最高值超过7000MG/L(国家允许的达标排放值为60MG/L)后,未及时上报区环保局。3月1日下午,张明在正式监测报告上签字后,也未立即上报区环保局。而张山迟至3月1日下午才到川化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但并未当场采取任何措施防止污染的进一步扩大。 检察机关认为,3人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中严重不负责任,致环境污染事故进一步扩大,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均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3名被告又哭又辩 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围绕3被告人是否有失职行为,他们的行为与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这一焦点展开。被告人宋世英尽管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属实”,但她随即申辩:去年2月23日当天,她并没有得到具体的监测数据,而且当天便将了解到的情况向局长作了汇报。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原局长的证言否定了宋的说法。 当公诉人指出,因为3人的失职,造成环保部门延误了时机,以致造成特大污染事故时,宋世英的声音哽咽了。“当时我确实在对这件事的定性上出现了偏差,没有作为污染事故来处理,我有失误。”宋称,法庭如果据此判她刑,她没有任何异议。 张明辩称,他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不能成为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犯罪主体。被告人张山承认自己“有一定过错”,但却辩称自己的行为与事故后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昨日的庭审持续到晚上7时过,法庭宣布择日宣判。本报记者 黄庆锋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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