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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答下雪引出的法律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07:58 法制日报

  救助站地点偏僻何处寻纳税人该不该自扫门前雪融雪剂腐蚀车能否索赔撞了卖报人应否负全责

  专家解答下雪引出的法律问题

  本报记者 孟绍群

  1月5日,新年的第一场雪“偷袭”北京。人们在享受小雪带来的洁净空气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由它引出的一系列问题。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审视这些问题,听听法律专家是如何说的。

  问题一:救助站路远难找,救助功能到底发挥了多少?

  1月5日16点30分,在朝阳区慈云寺桥下,记者发现了无家可归者们的身影。为了取暖,睡在这些地方的人把自己藏在层层叠叠的编织袋、破衣服等物品下,不注意看,根本看不到他们。记者问一个蜷缩在角落里的流浪汉为什么不去救助站,他一脸茫然地反问:“什么救助站?在哪儿呀?”

  是啊,救助站到底在什么地方?他这一问,倒把记者问住了。记者试图找到朝阳区救助管理站,发现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先打114查电话、问地址,得知地址在朝阳区金盏乡。坐上出租车说出地名,司机竟不知道。又换了一辆,司机说只知道大方向,具体地点也不清楚。于是在该站工作人员不断的电话遥控下,记者从四元桥出发,40多分钟才找到这个距市中心30公里的救助站。

  据了解,北京目前共有19所救助站,几乎遍布北京所有区县,但大部分存在路远难找的问题。

  解答———

  救助站的地点应该改一改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据我所知,现有的救助站都是从原来的收容遣送站转变来的,原来是收容遣送,需要把这些人员集中收容后再集中遣送,地点当然是放在郊区比较好。改成救助站后必然会出现目前这种情况,确实应该改一改。

  既然是政府提供的救助机构,就应该放在流浪人员能够接触得到的地方,可以使这些人很快得到救助,切实发挥它们的作用,切莫让救助站变成摆设。

  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国外法律往往规定,遇到雨雪等恶劣气候要就近为无家可归者提供一定的临时避护场所,这点我们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如何让救助管理条例更加人性化为有关部门提供了一个研究课题。

  问题二:让纳税人自扫门前雪是否有行政越权的嫌疑?

  1月6日一上班,许多单位就组织职工出来扫雪了,不过也有一些单位没有动静。

  记者走访了几家没有出来扫雪的单位,他们表达了相同的疑问:清除积雪,应该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而不是以命令的方式给哪个单位下发命令,强行逼人扛起扫帚,到大街上进行义务劳动。从法律层面上讲,任何单位,只要它按时足额缴纳了税款,就有权享受社会公共产品的服务,没有义务一定要去参与扫雪活动。本来应该用道德来衡量的东西被行政权力横加干涉后,特别不舒服,所以对扫雪有抵触心理。

  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城管大队了解到,按照北京扫雪铲冰管理规定,遇降雪天气,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责任地段的扫雪铲冰工作。未按规定完成责任地段扫雪铲冰工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并处责任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解答———突发事件仅靠政府力量不够,扫雪铲冰规定不越权

  杨立新:下雪这种突然事件发生后,政府部门的铲雪队伍再多,也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特殊情况下需要公民履行一下紧急义务,也有一定道理。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我不认为政府出台扫雪铲冰规定有超越权限的嫌疑。涉及到社会公益性的事项,地方政府提出一些要求,我觉得也是合理的。而且处罚针对单位不针对个人,不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问题三:融雪剂腐蚀汽车,车主有权要求政府赔偿损失吗?

  一看下雪了,张先生没自己开车。原因是去年年底那场大雪后,他去保养车,修车的师傅告诉他,他那宝贝车的底盘有点被腐蚀了,师傅还说,这种情况并不鲜见,都是融雪剂惹的祸。从那时起,张先生才知道,原来融雪剂还有腐蚀作用。

  去年,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教授尹震华曾给北京市相关部门的领导写信,反映融雪剂不环保的问题。他指出,现在使用的融雪剂主要成分仍是“盐”,只不过从氯化钠变成了氯化钙,而产生腐蚀作用的是融雪剂中的“氯离子”,氯化钠和氯化钙相比,后者毒性稍小,但区别不大。

  记者从几家负责清除道路积雪的清洁公司了解到,下雪后使用融雪剂除雪最快也最有效。截至1月5日晚10点,北京首发公司已经撒了637吨融雪剂,北京市路政局则撒了185吨。

  解答———使用融雪剂程序上有问题,要求政府赔偿有难度

  莫纪宏:为了更有效地改善雪天的交通状况,目前可能没有比融雪剂效果更好的东西了。我认为,政府选择使用融雪剂没有什么问题,但在选择使用的程序上有些问题。

  政府在制定预案时,对可能采取的应急手段是不是应该采取听证会的方式?在什么情况下使用融雪剂?用什么样的?它有什么毒性?事先应该听取公众的意见,满足公众知情权。

  杨立新:车主想实现政府赔偿的要求难度非常大,因为使用融雪剂消除雪给人们生活带来的不便公益性质更强。

  我觉得,有车主提出这样的要求仍然是个进步。政府采取公益措施,也应该保护大家的安全,选择更环保的方式。另一方面,政府可能觉得尽可能快地融雪已经不错了,没想到公众还会提出这些问题,还要保护个人的财产,这会对政府改进服务起到促进作用。

  问题四:撞了车流中的卖报人司机要不要负全责?

  驱车行驶在北京街头,记者发现车流中的卖报人并没有因为下雪而减少。

  下雪路面滑,汽车的时速也就二三十公里。即便是这样,遇到紧急情况,想马上刹住车也非常困难。穿行于车流中卖报人万一滑倒,驾驶技术再好的司机心里也会哆嗦的。

  记者从北京市交通管理局了解到,按照《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准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违反这一规定的,可处警告或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为什么法律明确禁止可在车流中卖报的现象还是屡禁不止呢?一位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山子路段卖报的河南小伙子回答说,“为了生活,没办法!再说,现在新交通法规定,出了事司机负全责,我们怕什么?”

  正在此处执勤的机场交通队的贺警官对这些穿梭在汽车中间的卖报人感到无可奈何。据他讲,对这种违法行为,民警无权当场处罚,只能将违法者带到执法站采取“一般程序”处罚。而且现行交通法规对这种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相对比较轻,对于这些卖报者来说,根本起不到处罚作用,因此屡罚不改,管理难度很大。

  解答———司机无法追究政府的管理责任

  杨立新:车流中的卖报人不但雪天有,平时更多。我到国外时特别注意当地有没有这种情况,结果,不管是经济比我们发达的还是不如我们的,都没有这种现象。

  既然有相关法规,为什么不执行?我觉得,这明显地表现出政府管理职责的缺失。法规有操作难度不是可以不执行的理由。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司机还是要负全责,这也没办法,司机无法追究政府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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