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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 沱江污染案三官员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07:58 法制日报

  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

  沱江污染案三名失职官员受审

  本报成都1月6日电(胡强记者张晓东)震惊全国的“沱江污染”案继昨日公开审理了涉嫌犯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三名企业责任人后,今天,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又开庭审理
了原青白江区环保局副局长宋世英等在沱江特大污染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三名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涉嫌犯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2月23日,时任青白江区环保局副局长的被告人宋世英接到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副厂长周安林关于水中氨味很浓的报告后,未及时安排环保局检测站进行监测,也未对污水厂的检测结果主动了解以及采取防止污染可能发生的任何措施。2月27日,被告人宋世英与时任青白江区环境监测站站长的被告人张明、时任青白江区环境监理所所长的被告人张山到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检查工作时,得知了污水中氨氮含量超标严重并听说下游有死鱼的情况,但宋仅指示张明、张山对四川化工股份公司的污水排放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未要求及时上报监测数据和监理结果,致使区环保局未能及时掌握和处理川化严重超标排污的情况。28日中午被告人张明既已得知川化所排放的污水中氨含量已经超过国家允许的60MGL,污水达标排放值,最高值超过7000MGL后,未将该情况及时上报区环保局,并且在3月1日下午当其正式签署了有关对川化排污的监测报告后,仍未立即上报。被告人张山在宋安排监理的当日未亲自或安排本所工作人员到川化进行现场监理,迟至3月1日下午才到川化进行现场检查,当了解到川化二分厂违规超标排污后,当场也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污染的进一步扩大。由于三被告人在环境监管中的失职行为,致使川化排污污染沱江干流的后果的进一步扩大,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经鉴定,其直接经济损失达2.19亿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世英身为环保局主管副局长,被告人张明身为环境监测站站长,被告人张山身为环境监理所所长,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中严重不负责任,致环境污染事故进一步扩大,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规定,应以环境监管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件的公开审理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全天审理过程中,100多人的审判大厅座无虚席。经过一天的法庭调查和辩论,法庭宣布,因为案情重大,案件将择日宣判。 “沱江污染案”:

  2004年3月,位于长江上游一级支流沱江附近的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化肥厂,违规技改并试生产,因设备出现故障,氨氮含量超标数十倍的废水倾泻而下,导致沱江流域严重污染,造成沱江沿岸的内江、资中等城市的上百万群众饮用水暂停供应,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不便,直接经济损失达2亿多元。(本报2004年3月30日曾作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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