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重特大事故信息需及时公布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3月1日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08:25 东方网-文汇报

      记者马美菱 邵珍报道

      本报讯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生产安全状况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对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社会影响大、性质严重的典型事故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公布。市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昨天通过的《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就建立事故公布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将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从业人员享有安全生产的平等权利。从业人
员享有的权利包括: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社会保险等事项;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可以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根据《条例》,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于违反此项规定的单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培训从业人员人数计,每少培训一人罚款500元。

      《条例》规定,为组织大型公共活动所搭建的临时性建筑物及其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也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彩 信 专 题
元旦节
元旦和弦铃声专题
棋魂
千年棋魂藤原佐为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