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上网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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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08:48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周文菁)昨天上午,《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由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登录制度,在安全生产网页上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询。 条例还规定,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生产安全状况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应当定
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降低生产成本,对外来农民工等从业人员的劳动安全重视保护不够,发生了不少生产安全事故,条例规定: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从业人员享有安全生产的平等权利。 条例赋予从业人员如下权利: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社会保险等事项;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可以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提出赔偿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工伤保险规定,对受伤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加大了对忽视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惩戒力度,未按法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企业将按“人头”被处以重罚。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等三类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此要求进行教育培训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培训人员人数计,每少培训一人罚款500元。 大型公共活动安全在法规中也有体现:生产经营单位为大型公共活动所设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