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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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09:15 开封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高俊霞报道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公务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近日我市出台了《开封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所称行政告诫,是国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对犯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列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够给予行政处分的公务员进行批评教育的一种方式。《办
《办法》还规定在行政告诫期间,被告诫人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表现突出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告诫;不认真改正或无明显改进的,可延长其行政告诫期,延长期一般为1个月至3个月;延长期满仍无明显改进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整岗位、降职、辞退等处理或给予行政处分。被告诫人在被告诫当年的年度考核中不得被评为优秀等次,不得参与竞争上岗,不得参加各种评先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