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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不全可补偿 南宁出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10:21 新桂网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讯 (记者覃超恒通讯员陈旺生杨学明)1月5日,南宁市对《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印发了《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以加强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管理,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对《办法》部分内容进行说明

  《意见》指出,《办法》中所称“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是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准建证》等合法批准文件;《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具备条件的,经依法批准,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予以安置”,是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产权调换的安置标准,自行组织集中建设公寓楼,进行统一安置,严禁变相实行宅基地安置方式。被拆迁房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1982年2月13日前,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房屋的;1982年2月13日至1990年3月31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房屋的;1990年4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房屋,用地面积符合当时自治区规定标准,所建房屋同时持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批准文件的;1999年1月1日后,被拆迁人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房屋建设未超过建设用地审批面积及规划用地许可条件的;被拆迁人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未能提供规划用地许可、建设报建手续的,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所确定的用地范围内的第一层房屋。

  证件手续不全可按规定补偿

  《意见》还对建设用地审批、规划用地许可或报建手续不全房屋的补偿问题作出了规定。对被拆迁房屋五层以上(含五层)的部分、超过批准用地范围的部分及超过报建许可面积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偿。1982年2月13日至1990年3月31日期间建设的房屋,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经有关主管部门查处并已接受处罚的,被拆迁房屋在规定用地标准范围内的四层以下部分,按建筑面积的80%计算补偿面积;未经查处或未接受处罚的,则按建筑面积的70%计算。1990年4月1日之后所建房屋:已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无规划用地许可及报建手续,已经有关部门查处并接受处罚的,被拆迁房屋的二至四层的部分,按建筑面积的80%计算补偿面积,未经查处或未接受处罚的,则按建筑面积的70%计算补偿面积;没有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只有规划用地许可或报建手续,且已经有关部门查处并接受处罚的,被拆迁房屋在规定用地标准范围内的四层及四层以下部分,按建筑面积的80%计算补偿面积,未经查处或未接受处罚的,则按建筑面积的70%计算补偿面积。《意见》同时指出,2001年12月7日前原郊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准建证,可视为有效的规划批准文件;被拆迁人通过档案查询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也可视为有效批准文件;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乡镇企业,持有建设用地审批或规划用地许可等文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按南府发犤2004犦106号文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不能提供有效批准文件的,不予补偿。

  不得补偿却有可能得补助

  据悉,按上述规定不予补偿的各种房屋及附着物,被拆迁人如能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协议并清空或自行拆除,可获得相应的材料补助,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和简易结构的补助标准分别为200元/平方米、160元/平方米、110元/平方米和60元/平方米。然而,2003年2月20日以后,未经批准新建、加建的房屋,或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预公告发布之后,新建、加建的房屋,均不予补偿和补助。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最低安置面积,一至二人户为40平方米,三人户为50平方米,四人及四人以上户为60平方米。如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尚不足以支付最低安置面积差价的,按最低安置面积安置,不足部分由征地拆迁单位承担,列入该项目的征地拆迁成本。原批准为宅基地用途,被拆迁人擅自改变用途的,按原批准的用途给予补偿。另据悉,《意见》的内容不适用于对违章搭建房屋的整治拆除。

  作者:覃超恒 陈旺生 杨学明

  (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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