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佳节将至珲春市公安局严查重管非法烟花爆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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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11:38 公安部网站 | ||||||||
元旦春节即将来临,珲春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两节”期间,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将对全市的烟花爆竹购销运市场流通渠道进行严格管理,重点打击非法烟花爆竹在我市的运输销售活动,坚决杜绝非法烟花爆竹在市场上的流通。 前不久,珲春市春化镇某中学初二年级15岁的男生小涛(化名)在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因采取安全措施不当,不慎被鞭炮严重炸伤左手手掌,而引起这一惨痛悲剧后果的“罪
12月11日,事发当天一大早,受伤的男孩小涛迅速被送往市内某医院进行救治。12月15日,珲春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派出治安大队精干警力赶往春化镇进行详细调查。经查证属实后,警方对涉及本案的当事人依法进行了严肃处理。 据2004年12月25日《吉林日报》报载“2004年春节期间,我省共发生燃放烟花爆竹事故18起,伤亡27人,多数是因为燃放超标准、超剂量烟花爆竹所致”。2005年新春佳节即将来临,珲春市公安局在此提醒告诫广大市民群众:在购买烟花爆竹时,一定要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合法经营销售摊点,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质量可靠的鞭炮,不要购买和燃放违禁、劣质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飞机、火车、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免发生危险;同时在燃放时一定要注意安全,特别是要注意孩子的人身安全,儿童燃放鞭炮时必须应当在成人的指导和监护下操作,以免再次酿成类似本案悲剧的重演。 同时,通过本案警方还敬告全市个体私营业主并严正警告那些无证经营的不法商贩,一定要遵纪守法,不要贪图小便宜,不要通过个体小商贩等一些非法进货渠道,严禁违法私自购置、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特别是严禁运销国家明令规定禁止销售的拉炮、摔炮、砸炮以及超标准、超剂量的烟花爆竹,以免对公共安全和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与伤害,否则,珲春市公安局将进一步加大查禁力度,对非法从事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以“妨害公共安全行为”,对当事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从严惩处,涉嫌触犯刑法的,将对当事人移交检察机关提请公诉。(珲公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