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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头号窃电案主犯一审被判11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17:19 中国电力新闻网

  2004年12月14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莆田市阳光塑胶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晨 光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头戴“港商”、“区政协常委””、“纳税大户”光环的王晨光,长期靠窃电 积累财富,被捕后尽管四处活动,但最终还是被送上了审判台,得到了应有的罚处。这是福建首例港商老板窃电被判处,是莆 田市警企联手依法护电机制取得的新成果。

  提起这起福建头字号窃电案,有关办案人员告诉记者:主犯王晨光,港商,从1998年10月开始,利用国家免税 三年的优惠政策,对同一厂房,以自己和女儿的名义,先后注册了阳光(前期为荔光)、晨兴、凯昕三家塑胶有限公司,并从 1997年阳光公司基建生产开始,就实施窃电,且屡教不改,散布“节能增效”的假象,大肆盗窃电能,窃电金额逾320 余万元,成了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窃电大案。

  窃电“增效”

  1997年7至9月,通往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三山村的涵梧专线607线段线损突然异常增高,经用电检查人员对 沿线用电大户进行分段测试排查,发现位于该村的阳光塑胶有限公司有重大窃电嫌疑。用电检查人员随即到该公司突击检查, 在阳光200千伏安变压器配电房电能计量柜上,当场查获该公司用“带鳄鱼夹的导线将互感器电流接线柱短接”进行窃电的 证据。鉴于公司董事长王晨光既是港商又是涵江区政协常委的身份,当时只追补电费8000元,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王晨光没有从中吸取教训,在第一招失败以后又变换手法,从1998年开始重金收买当时县电力公司个别用电监察 和掌管封表钳的人员,内外勾结搞窃电。三名电力职工分别受到了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留用的处分,王晨光因各种“光环”的 保护,又没受到惩处。

  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扩大,王晨光窃电胃口也不断膨胀,为了躲避惩罚,他采取了一系列更加隐蔽的手法。凯昕公司 一反常态,改变原只招收青年工人的惯例,突然招聘年近半百的林承裘夫妇,名为勤杂工,实为专门负责配电房窃电。王晨光 进行了明确分工:“阳光”总经理姚清平负责监督窃电行动和应付电力部门检查人员,机修工徐永富负责指导配合,林承裘具 体实施窃电。2000年7月,王晨光指使徐永富,林承裘先采用“铝导线插入电能计量柜让接线柱短接”来窃电,后因铝导 线窃电效果不理想,又改用电阻极小的银导线,在阳光和晨兴两台变压器的配电房内同时进行窃电。

  面对电业局隔三岔五的突击检查,林承裘感到应付不过来。王晨光决定层层设防,为配电房加了五道铁门,养了十多 只狼狗,以阻止和延缓用电检查人员直冲配电房的检查。为了让用电检查人员查不到罪证,王晨光还煞费苦心,指使徐永富和 林承裘在两个地方安装了“拉线”电动机,并指派姚某、刘某等人伙同林承裘共同看守开关,一发现检查人员来了,就一边以 “登记、通报”拖住他们,一边立即启动“拉线”电动机开关,收回配电房内的窃电导线。为了确保万无一失,王晨光还布置 在配电房计量柜上增设电视摄像探头。

  2003年4月,“凯昕”购置一台315KVA变压器,在盖变压器配电房时,王晨光处心积虑地设计了专门收放 窃电导钱的暗管,并建造了从配电房二楼值班室直通配电房的暗道,紧接着,王晨光叫徐永富在配电房里增装三回路配电盘, 使车间生产线可随意选用来自阳光、晨兴、凯昕三台变压器偷窃的电能。

  到2003年,涵梧专线607线段线损已骤增到30%以上,这意味着每月有20多万千瓦时的电能被偷。在查无 结果的情况下,莆田市反窃电稽查大队于1月15日在凯昕配电房的电能计量柜内安上“电猫”(测录仪),以准确记录峰谷 平三时段的用电量。王晨光有所察觉,指使徐永富、林承裘想方设法干扰、破坏“电猫”的正常运行,导致“电猫”因稳压电 源浇毁、人为屏蔽信号通讯中断而先后更换5台。

  王晨光一边从人员、技术、设备入手进行防检查保护,一边又大肆吹嘘:“我们引进新设备新技术,实现了节能增效 ,公司用电量大幅度下降”。王晨光自以为得计,自恃其窃电手段高明,仍继续窃电不止,万没想到“伸手必被抓”,“聪明 反被聪明误”。

  擒贼擒王

  “电猫”揭穿了王晨光“节能增效”的谎言,从2003年1月15日至8月21日,仅凯昕315千伏安配电房就 窃电370358千瓦时,价值人民币近20万元。王晨光窃电案因作案时间之长、犯罪手段之恶、窃电数额之大,均破福建 窃电纪录,在莆田市公安局立案上报后,随即成为2003年度省公安厅督办案件,也是福建全省至今唯一的“省挂”窃电大 案。

  莆田市公安局和莆田电业局联合组成了专案组,民警陈捷明、林翔宇、庄洪等四人曾3次彻夜不眠地潜伏在三山村后 山上,进行通宵达旦的观察,以摸清作案时间、方法及规律,以及夜间值班人员位置、狼狗群圈放地点等,为“收网行动”选 定最佳的冲击方案。

  2003年10月30日是个无月夜。由莆田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领导亲自组织指挥,抽调刑侦、治安及反窃电稽查大 队22人组成突击队,开始了“收网行动”。凌晨1时许,随着总指挥一声令下,各组沿山坡鱼贯而下,向既定目标冲去,成 功制服了成群狼狗,强行打开5道铁门,当场抓获涉嫌人员5人,在阳光、晨兴、凯昕三间配电房里各查获一套窃电作案装置 。徐永富、林承裘主动交待了受王晨光指使、在姚清平监督下进行窃电犯罪的事实,并现场演示了窃电和遇到突出检查时销毁 窃电罪证的全过程,现场勘查及现场搜查所获物证与其口供吻合。

  接着,莆田市公检法三家顶住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坚持快查快诉快审。2004年10月27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 院对检修工徐永富、勤杂工林承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永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 人林承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头号犯罪嫌疑人王晨光得到消息后负案潜逃。擒贼须擒王,省公安厅将王晨光列为2004年度福建省公安厅督办缉 捕的“十大要犯”之一,省厅领导亲自过问,要求尽快缉拿归案。公安部及国家电监会的有关部门领导也专程到莆田检查、督 办此案。参战民警受到极大鼓舞,进行了大量的边境布控、网上通缉等工作。

  2004年8月,参加捉拿王晨光的公安干警在福建武夷山扑空后,又顶着酷暑跨省追捕,赶到广东东莞。他们走街 串巷,寻找踪迹,最后在街头广告里发现了王晨光狡猾狐狸的尾巴。

  8月3日16时许,广东东莞市新时代阳光塑胶有限公司的一辆墨绿色的长城皮卡砚车,途经横沥收费站时被拦截, 坐在后座闭目养神的王晨光,当听到“我们是莆田刑警,请下车接受检查”的命令声,一下就瘫倒了。

  两天后,王晨光沮丧地对专案组副组长说:“我已花了100多万元,原想已摆平此事,没想到还会栽到你们手里… …”

  等待王晨光的只能是法律的宣判。

  法庭较量

  王晨光落网后,王晨光女儿等到处写信喊冤,“电力局敲诈不成搞假案报复”、“公安局罗织罪状”、“要防止查了 一个人,毁了一个地方的投资环境”之类的污蔑、诽谤和指责接踵而来。有的部门甚至打报告要求对王晨光给予取保侯审。虽 然“取保侯审”没获同意,省高院及有关部门领导不断对此案进行督办,新华社、中国电力报等新闻媒体对此案进行曝光,但 是围绕着王晨光窃电罪与非罪、如何判处,始终在激烈地较量。法庭辩论更是两车对垒、针锋相对。

  控辩双方争执的第一个焦点:阳光公司及三名被告到底有否窃电?窃电多少?

  控方观点:窃电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也供认在案,犯罪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王晨光不仅指使窃电,而且是屡教不改、数额特别巨大。根据福建省高院、检查院、公安厅 《关于办理盗窃电能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多次盗窃电能未作处理的,应当累计计算其盗窃电能数额”,要旧帐新帐一起 算。

  根据《关于办理盗窃电能案件的意见》,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确定窃电量可“按历史上正常月份用电量与窃电后抄 见电量的差额,并根据实际用电变化计算确定”,参照先后安装在阳光、晨光、凯昕三台变压器配电房电能计量柜上的5台测 录仪所反馈的数据,认定阳光200千伏安、晨兴200千伏安、凯昕315千伏安三台变压器共盗窃电能5910772千 瓦时,经莆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263755元。

  辩方观点:阳光、晨光、凯旷三家公司产品产量、单位耗能与缴交的电费相符,事实上不存在窃电行为;指控王晨光 指使徐家富、林承裘盗电在策划时间、地点、方法上都互相矛盾,证据不足。对阳光等公司窃电量的计算是建立在虚假的推理 上,并不是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阳光、晨光、凯昕三台变压器不是同时使用,起诉数据以三台同时使用计算认定不当。

  控辩双方争执的第二个焦点是:起诉指控适用法律是否妥当。

  控方观点:根据《电力法》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所以应将徐、林两人及幕后主要犯罪嫌疑人王 晨光一起法办!

  辩方观点:现有证据只能证实阳光、晨光、凯时三家公司有窃电现象,属单位行为。刑法没有规定盗窃罪为单位犯罪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阳光公司就是窃电,也不能以盗窃罪处罚,而应当按时行政处罚。

  经过控辩双方的激烈辩论,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法庭认定,“起诉指控1997年阳光公司窃电问题, 根据移送的证据材料,阳光公司是1998年10月才批准成立的,因此,起诉书指控阳光公司97年窃电证据不足。”

  法庭还认定,“本案证据中的五台测录仪,除496号测录仪是现场提取的以外,其余四台测录仪的安装、折卸、提 取手续均不完整,安装时间上与莆田电业局的报案材料有矛盾,测录仪安装审批表和安装登记表人员和拆卸时间不一致。因此 ,起诉书指控以这五台测录仪测录的数据作为认定该公司2003年1至10月窃电数量证据不足。根据这五台测录仪(测录 的)数量和2003年1至10月该公司电表抄见量计算出该公司的月平均用电量,再推算出2000年7月至2002年1 2月该公司的窃电量,同样证据不足,不能采信。”“应按国家电力部颁发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确定窃电 量,即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天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天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个小时计算来确定。所以本案窃 电量应确定为1544400千瓦时,价值为747489.6元。”

  法庭最后判决:“被告人王晨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同案犯采取秘密手段窃取电能,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 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判处莆田市阳光塑胶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晨光有期徒刑 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纵观王晨光窃电案,作案时间之长,犯罪手段之恶,窃电数额之巨,侦破难度之大,在福建均属罕见。莆田市电业局 首创警企联手打防控新机制,于2001年6月由电业局、公安局联合组成的莆田市反窃电稽查大队,成为一支打击涉电犯罪 的劲旅。他们顶住了红、白、黑三道的各种压力和威逼,历尽千辛万苦,连续侦破了一批高难度的重特大案件。法院12月1 4日判决,终将头戴各种光环的王晨光送上了审判台,得到了应有的罚处。

  一审判决已经尘埃落定,该案主犯、从犯认为判处不当提起上诉。作为受害方的莆田电业局也向省检察院申请抗诉, 向省高院申诉请求“发回重审”。莆田电业局领导在采访中告诉记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主要证据5台测录仪,只采 信1台,客观上造成重罪轻判。

  特别是一审判决未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追回非法所得,只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使窃电者在经济上大占便宜, 不仅使宣判失去应有的震慑作用,侵犯了电业局合法权益,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二审法院如何审判,各方都拭目以待。( 郭旺林、程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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