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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以毒攻毒”要不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00:19 荆楚网-湖北日报

  陈朝兵

  有这样一种情况:有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阻力、难以突破时,常出一些怪招、下策,“以毒攻毒”即其中之一。

  笔者日前就了解到这样一件事:某地一项政策性规费,额度不大,征收却不易。无奈
之下,某执法单位从社会上聘请了几名有前科劣迹的“协管员”,强制征收。起初,的确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不料好景不长,在一次“公务”活动中,“协管员”将一名被管理者打成重伤后畏罪卷款潜逃。该执法单位为此赔付了数额不菲的医疗费,损失了不少征收规费,特别是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执法单位不通过正常手段破解工作难题,而采取“以毒攻毒”的损招治理整顿,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最主要的还是想简单,求速效。孰不知,“偏方”虽然暂时能有一点疗效,留下的却是无穷的副作用。首先,“协管员”并不具备执法资格,也不懂得执法程序和内容,根本达不到依法行政的要求,极易引起行政诉讼;其次,“以毒攻毒”不符合法治精神,为野蛮、暴力执法提供了可能,与现代文明执法理念背道而驰;第三,为达到以人治人的目的,执法单位挑选的“协管员”大多素质低下,言行粗鲁,明显破坏了执法单位的形象和声誉。如此看来,“以毒攻毒”,实在是饮鸩止渴,得不偿失。

  俗话说:治乱用重典,除疴下猛药。医治沉疴的猛药不一而足,无论采用哪一种,都不能以牺牲法治精神为代价。否则,只怕是旧疾未除,又添新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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