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抢劫线索,未到场未分钱也被判7年(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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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00:51 新文化报 | ||||||||||
为他人提供抢劫线索和作案工具 本报吉林讯(记者 孙博 通讯员孙忠义)舒兰市东升村村民陈彦财为他人提供抢劫线索和作案工具,虽然未到抢劫现场,也未得分文,但同样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重刑。 1999年夏天,陈彦财在帮助朋友韩树文(已于2001年被处死刑)卖车时,告诉韩树文说他住的屯中老王家开小卖店,家里很有钱,且只有一个女的在家,可去她家整点钱。韩找到朋友赵晓光(已于200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于当年6月16日20许,来到陈彦财家,向陈说明来意,陈给二人拿出一条白色线裤作面具,并告诉了王家小卖店的位置。23时许,韩赵二人头戴面具来到王家,敲门说买啤酒,王的媳妇刚一开门,韩上去就将王的媳妇摁倒用胶带捆住,用刀逼她说出放钱的位置,二人抢走5000元钱及金戒指、金项链等物品,并将王的媳妇轮奸。二人所抢得的现金与物品共计9400元,被二人分掉,分文未给陈彦财。 近日,潜逃在外的陈彦财被公安机关抓获,舒兰市人民法院认为陈彦财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同犯,以抢劫罪判处陈彦财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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