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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长板产销“劣奶”调查(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01:27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

  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因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奶粉的被告人池长板,近日被阜阳市颍东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案4名销售商李纯霞、张学杰、黄丙印、韩东风分别被判4至8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池长板,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文盲,浙江省苍南圣宝乳品有限公司监事兼维修部主任,住浙江省苍南县对务乡水门村。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于2004年4月29日被浙江省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5月9日被宣布逮捕。

  检察机关所列罪状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浙江省苍南圣宝乳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池长板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李纯霞、黄丙印、张学杰、韩东风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于2004年9月9日向颍东区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永波、吴涛涛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5月25日,被告人池长板与陈宝相、陈宝玲合资成立了浙江省苍南圣宝乳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婴幼儿奶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2003年3月,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的批发商被告人李纯霞、曹邦国在未见到婴儿奶粉质量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的情况下,以每箱约115.20元的价格从浙江省苍南圣宝乳品有限公司陈宝相处购买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随后将此类婴儿奶粉以每箱约124元的价格销售给批发商黄丙印、黄利锋父子。被告人黄丙印伙同黄利锋在既未取得工商登记和卫生许可证、又未见到婴儿奶粉质量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的情况下,将该婴儿奶粉购进并以每箱约156元的价格销售给个体工商户张学杰、韩东风处。被告人张学杰在未见到婴儿奶粉质量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的情况下,以每袋13元的价格面向农村销售上述奶粉,并在黄利锋的授意下以1元价回收每只奶粉空袋,造成颍东区枣庄镇的女婴蒋毛妮食用上述奶粉后死亡,枣庄镇的男婴吴涛涛食用上述奶粉后患营养不良综合症。被告人韩东风在未见到婴儿奶粉质量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的情况下,以每袋14.5元的价格面向农村销售上述奶粉,造成颍州区三十里铺的男婴陈永波食用上述奶粉后患营养不良综合症。2004年4月1日经阜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调解,韩东风赔偿陈永波父亲3100元,而后黄丙印付给韩3100元,并向李纯霞索要4300元。

  2003年10月至2004年3月,个体户陈毅在未见到婴儿奶粉质量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的情况下,销售浙江省苍南圣宝乳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后,致使颍东区乌江镇男婴魏来食用上述奶粉后死亡。

  经鉴定,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蛋白质含量为3.76%,达不到国家标准。婴儿死亡和营养不良综合症系食用该奶粉所致。

  公诉机关认为,浙江省苍南圣宝乳品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池长板超越生产经营范围,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及其化验单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被告人李纯霞、黄丙印、张学杰明知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系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而予以销售,致使婴儿食用后造成营养不良综合症及死亡的后果;被告人韩东风明知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系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而予以销售,致使婴儿食用上述奶粉后造成营养不良综合症。应以被告单位浙江省苍南圣宝乳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池长板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以被告人李纯霞、黄丙印、张学杰、韩东风因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永波诉称,由于食用浙江省苍南圣宝乳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池长板生产、销售的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后,导致其营养不良综合症,要求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池长板、韩东风赔偿其住院所遭受的医疗、护理等经济损失12609.97元,并向法庭举出医疗费收据等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涛涛诉称,由于食用被告单位生产及被告人张学杰销售的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后,导致其营养不良综合症,要求被告单位及张学杰赔偿其住院所遭受的医疗、护理、交通等经济损失329117.92元,并向法庭举出医疗费收据及交通费票据。

  被告人池长板辩称,他不负责圣宝乳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工作,仅主管厂区卫生和机械维修,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池长板不是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应对被告单位犯罪行为承担责任。(2)劣质奶粉造成婴儿营养不良和死亡不属于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严重食源性疾患,该池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建议对池长板宣告无罪。

  法院审理查明情况

  经审理查明,2001年5月25日,被告人池长板与陈宝相、陈宝玲(二人均另案处理)三人出资入股成立了浙江省苍南圣宝乳品有限公司,陈宝相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池长板任监事兼维修部主任,陈宝玲系股东。该公司在未取得婴幼儿奶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化验单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2003年3月,由陈宝相将上述品牌的奶粉(包括中老年、全脂奶粉)以每箱115元的价格销给个体经营户——被告人李纯霞及曹邦国(另案处理)夫妇。同年4月,被告人李纯霞及曹邦国将其购进的“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以每箱约124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黄丙印及黄利锋(另案处理)父子80箱。黄丙印、黄利锋又将所购的上述奶粉以每箱约125元的价格分别销售给被告人张学杰2箱和被告人韩东风3箱,黄利锋安排回收空袋。被告人张学杰明知上述奶粉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却公开向农村销售,并在黄利锋的授意下以每只1元回收空袋。2003年11月,蒋成杰、刘艳夫妇为其女婴蒋毛妮(2003年10月出生),先后从被告人张学杰开办的商店购买“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16袋,该婴儿食用上述奶粉后导致严重营养不良,并出现呼吸循环衰竭等症状,经治疗无效于同年12月18日死亡。2002年10月,付天秀、吴永清为吴涛涛(2002年10月8日出生)分别到张学杰开办的商店购买“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20余袋,该婴儿食用上述奶粉后导致营养不良综合症。2003年10月,陈连友、王影为其子陈永波(2003年10月15日出生)先后从被告人韩东风开办的惠联超市购买“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58袋,该婴儿食用上述奶粉后导致蛋白质营养不良,2004年4月1日陈连友向阜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经该局人员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由被告人韩东风赔偿陈连友经济损失3100元,而后被告人黄丙印付给韩东风3100元,被告人黄丙印以此理由向被告人李纯霞索要该款。2004年4月28日,被告人池长板在他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2003年10月至2004年3月,颍东区新乌镇刘大郢村民周如玲在该镇陈毅(另案处理)商店为其孙子魏来(2003年10月18日出生)购买了浙江省苍南圣宝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20余袋喂食魏来,该婴儿食用后出现营养不良综合症,经治疗无效于2004年3月1日死亡。

  案发后,由安徽省阜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提取的“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进行检测,其蛋白质为3.76%~3.71%,脂肪为14.80%~15.40%,达不到国家标准。上述被害人分别经安徽省阜阳市人民医院医学鉴定委员会和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分别为陈永波食用“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导致蛋白质营养不良,其病变与食用劣质奶粉有关。吴涛涛食用“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导致营养不良;其病变与早产先天性不足,后天喂养不当与进食劣质奶粉有关。蒋毛妮食用“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导致蛋白质营养不良;营养不良与进食劣质奶粉有关;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与进食劣质奶粉有关。魏来食用“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导致营养不良;其病变与进食劣质奶粉有关;死亡原因为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与进食劣质奶粉有关。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永波因食用上述劣质奶粉后导致疾患,住院治疗118天,支付医疗费296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涛涛因食用上述劣质奶粉后导致疾患;住院治疗132天,支付医疗费9606元,支付交通费84元。

  控方等所列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控方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举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①苍南圣宝乳品有限公司人事任命书,证实陈宝相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池长板系该公司监事兼维修部主任;②苍南县卫生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证实圣宝乳品有限公司未申报贝贝婴儿1段、2段奶粉等。

  2.证人证言:①证人陈镇、陈阜、陈开举、陈春风、陈影、李步雪的证言,均证实他们自2002年至2004年在浙江省苍南圣宝乳品有限公司打工,该厂生产的有贝贝婴儿1段、2段奶粉,直到同年4月阜阳的小孩服用后出事才停产,陈宝相系该厂法定代表人,池长板负责卫生、原料管理和机械维修。②证人陈连友、王影证言,证实他们的儿子陈永波出生6个月时,就从袁寨惠联超市购买“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共计58袋,陈永波服用后出现呕吐、烂眼、头大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营养不良并水肿。2004年3月18日投诉至阜阳市技术监督局并在该局人员主持调解下,由韩东风赔偿3100元。③证人赵东梅证言,证实黄丙印、黄利锋为韩东风开办的惠联超市各送二箱贝贝婴儿奶粉,案发后退给黄丙印18袋。④证人刘金林证言,证实他于2003年正月到韩东风开办的惠联超市售货,陈连友及其爱人均到惠联超市买过“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他也曾到陈家送过上述奶粉,事后陈连友爱人反映他孩子吃奶粉出现脸肿、呕吐,要求退货他即收下,案发后被工商部门扣押。⑤证人王影证言,证实她于2004年3月17日受陈连友爱人的请托,并持“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空袋比照到袁寨惠联超市买过一袋,付款14.5元。⑥证人张学良、郭宏伟证言,证实2004年3月18日,陈连友持“圣品”贝贝婴儿奶粉一袋到阜阳市技术监督局投诉,称其子陈永波服用韩东风出售的上述奶粉后出现营养不良,要求赔偿,执法人员当日到惠联超市查扣了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经他们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韩东风赔偿陈连友3100元。⑦证人蒋成杰、刘艳证言,证实他们的女儿蒋毛妮出生于2003年农历十月初八日,他们从张学杰商店购买“圣品”贝贝婴儿奶粉16袋,该张告知每只1元回收空袋,其女儿服食后出现腹泻、发热、脸肿、头大,经医院治疗无效于2003年12月18日死亡。⑧证人张万荣证言,证实外孙女蒋毛妮出生后从张学杰处购买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16袋,蒋毛妮服用13袋后死亡,剩余3袋及空袋退给该张。⑨证人侯玉兰、齐明琴证言,证实蒋成杰、刘艳夫妇生育一女婴,服用奶粉后出现脸肿、头大、发热、腹泻到医院治疗,当日死亡。证人吴治友证言,证实其子吴涛涛生于2002年农历九月初三,系早产,因无母乳由爱人付天秀和父亲吴永清到张学杰商店购买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20袋,服用后出现肚子大、头大,经医院诊断为营养不良综合症。证人付天秀、吴永清证言,证实他们分别到张学杰处购买婴儿奶粉共计20袋。服用后吴涛涛出现头大、肚子大、腿细站不稳。证人吴治强、白月英的证言,证实吴涛涛服用的奶粉,经辨认是“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证人池为纯、张超美证言,证实他们陪同池长板到公安机关投案。

  3.物证: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袋及照片,证实该奶粉系浙江省苍南圣宝乳品有限公司生产。

  4.被告人池长板供述,证实2001年5月,他与陈宝玲各出资15万元,陈宝相出资20万元合办了苍南圣宝乳品有限公司,陈宝相任法定代表人并负责生产和销售,他本人负责设备维修,陈宝玲未到厂里工作。2002年5月开始生产圣品牌成人和婴儿奶粉,每天生产100余箱,分别销往山东、四川、江苏等地,经辨认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系该厂生产。.

  5.鉴定结论:①人身伤害医学鉴定书,分别证实被害人陈永波蛋白质营养不良,病变与食用劣质奶粉有关;被害人吴涛涛营养不良,病变与早产先天性不足,后天喂养不当,与进食劣质奶粉有关;被害人蒋毛妮蛋白质营养不良与进食劣质奶粉有关,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与进食劣质奶粉有关;被害人魏来营养不良,病变与进食劣质奶粉有关,死亡原因为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与进食劣质奶粉有关。②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分别证实陈永波为蛋白质营养不良,系服食“圣品”贝贝1段奶粉所致;吴涛涛虽系早产,其后天营养不良与长期服食圣品贝贝婴儿奶粉有关;蒋毛妮因服用“圣品”贝贝1段奶粉,导致严重营养不良,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魏来死于营养不良,与服用劣质奶粉有关。③对提取笔记本进行字迹鉴定书,证实系李纯霞本人所写。④阜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单,证实“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蛋白质3.76%~3.71%,脂肪14.80%~15.40%,达不到国家标准。⑤户籍证明及出生证明:分别证实李纯霞出生于1969年11月30日;韩东风出生于1977年3月15日;张学杰出生于1961年1月8日;黄丙印出生于1950年4月4日;陈永波出生于2003年10月25日;蒋毛妮出生于2003年10月8日;魏来出生于2003年10月18日。

  6.书证:①医疗费收据、交通票据,分别证实被害人陈永波共住院治疗118天,支付医疗费2965元;被害人吴涛涛共住院治疗132天,支付医疗费9606元,交通费84元。

  大多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对被告人池长板及其辩护人分别以该池不是被告单位浙江省苍南圣宝乳品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人,不应对单位犯罪承担责任,且该单位生产、销售的劣质奶粉造成他人营养不良和死亡不属法律规定的严重食物中毒或严重食源性疾患,建议对池长板宣告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池长板与他人合伙投资入股成立了圣宝乳品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监事职务,对该单位生产奶粉的质量,负有监督职责,对造成的危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查明,浙江省苍南圣宝乳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经检测其蛋白质和脂肪含量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的规定,法院认为不符合营养标准的劣质奶粉应当认为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据此,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劣质奶粉导致婴幼儿营养不良及其他严重损害的,应当认为是严重食源性疾患,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此项辩解、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李纯霞及其辩护人认为该李主观上没有销售劣质奶粉的故意,客观上也未能牟取暴利,被害人营养不良或死亡的现象与喂养和先天不足有关,且部分证据不客观不真实,不应认定该李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纯霞及其丈夫曹邦国在购进被告单位生产的“圣品”牌中老年、全脂奶粉时均要求厂家提供产品合格证的行为表现,表明李纯霞明知合格食品才能销售的主观心理。该李在明知“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没有产品合格证的情况下,予以购进又向他人出售,充分证实该李主观上具有销售劣质奶粉的故意。对辩护人提出的审查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经查,本案相关的刑事科学鉴定书中的鉴定结论,虽以审查意见的表述表现,但其格式、内容、结论仍是鉴定书的形式。且该意见能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锁链,可作为定案的证据。据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黄丙印的辩护人以该黄属间接故意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该黄明知“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未有产品质量合格证而予以购进和销售,其主观上具有销售劣质奶粉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应依法严惩,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张学杰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学杰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对其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学杰在购进上述奶粉时已向同案被告人黄丙印等人索要产品质量合格证,可以证实该张明知经营食品必须合格才能销售的主观行为,且在黄利锋的授意见下回收奶粉空袋,足以证实其明知“圣品”贝贝1段奶粉系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而予以销售的事实,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韩东风及其辩护人分别以该韩不明知销售劣质奶粉及韩系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韩东风在购进奶粉时向销售者索要产品合格证,其主观具有明知销售食品必须有合格证才能销售的意识,而韩在未取得合格证的情况下而予以销售,具有销售劣质奶粉的犯罪故意,故该项辩解、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池长板身为浙江省苍南圣宝乳品有限公司的监事,未尽职责,在未取得婴幼儿奶粉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化验单的情况下,超越生产经营范围,擅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造成两名婴儿严重食源性疾患和两名婴儿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对该公司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鉴于被告人池长板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纯霞、黄丙印、张学杰、韩东风明知“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系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而予以销售,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李纯霞、黄丙印、张学杰销售上述奶粉导致两名婴儿严重食源性疾患和一名婴儿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应依法予以严惩。但鉴于被告人黄丙印归案后向侦查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及时抓获同案犯李纯霞,应视为该黄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韩东风销售上述奶粉,导致一名婴儿严重食源性疾患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浙江省苍南圣宝乳品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因该单位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法院已作出裁定,对被告单位浙江省苍南圣宝乳品有限公司中止审理。

  被告人池长板、张学杰、韩东风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应按照各自在犯罪中所造成的危害程度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对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永波、吴涛涛要求各被告人赔偿医疗、护理、营养等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要求赔偿残疾费、继续治疗的费用,因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继续治疗和残疾费用,可待费用发生和残疾评定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据此,对被告人池长板、李纯霞、黄丙印、张学杰、韩东风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池长板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二、被告人李纯霞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三、被告人张学杰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被告人黄丙印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五、被告人韩东风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六、对被告人李纯霞违法所得9920元,黄丙印违法所得625元,张学杰违法所得468元,韩东风违法所得841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池长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永波医疗、营养、护理等经济损失6054.50元。被告人张学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涛涛医疗、营养、护理等经济损失24106元;被告人韩东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永波医疗、营养、护理等经济损失6054.50元。池长板、韩东风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永波的经济损失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尹冬发 本报记者·
池长板产销“劣奶”调查(图)
  包装精美的劣质奶粉刘兵生摄(本报资料照片)(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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