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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开门”求良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02:04 济南时报

  时报1月7日讯(记者邵显亭)法律是主持社会公道的最终“底线”。开门立法,才能立“良法”。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今天召开《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初稿)》专题论证会。在国家还没有出台一部专门调整商品房销售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时候,我省的这部地方性法规究竟会是个什么“样子”,无疑受到广泛的关注。

  房产证、土地证合一如何?

  买房子是每个家庭的一件大事,但买了房子,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的消费者不少。

  山大法学院刘保玉教授提出,“两证”的办理问题在《条例(草案修改初稿)》中没有规定,而它们却是眼下商品房买卖中发生争议最多的,应该做出明确规定,不能回避。

  如何让商品房买受人顺利拿到土地证?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长鹏建议,“两证”合一,青岛和深圳已经这么做了。

  延期交房应有处罚措施

  《条例(草案修改初稿)》第41条提出:买受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接收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接收。

  山东轻工业学院社科系教师吴雪莲认为,这些只规定了买受人的义务,欠缺对销售商义务的规定,未提出如果他们没有按期交房如何处理,有失公平,所以应该增加“卖方”按时、保质地给买受人交房的义务。

  把“霸王条款”赶出购房合同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给论证会点的题目,其中一个就是“关于商品房销售中避免霸王条款的规范”。

  “开发商和承销商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收取买受人的订金,是可以的,但数量必须控制。”山东经济学院教授郭松海说,有些开发商在楼盘好卖的时候,就任意提高订金的额度,对买受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有的购房者家里出现了问题,不能买房子了,订金不退给人家,这对一些生活不是很富裕的人家是个不小的打击。“订金按什么标准收取,法律应该进行明确。”

  房屋面积测量要增加知情权

  你买的房子面积多大?对房产证上的数字,心存猜疑的大有人在,因为眼下房子“缩水”的例子太多了。

  济南市房管局(房改办)产权市场处处长宋道勇则认为,有必要明确“谁测量谁承担责任”这样的法律条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通过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进行预售前的测量;而且,为了增加买受人的知情权,开发商应该在售楼现场展示测绘机构的报告,让买受人看个一清二楚。

  应限制购买车位的投机行为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点的另一个题目是“车库(位)等公共配套设施权属确认及经销问题”。

  吴雪莲老师在会上提供信息:在2004年,车位已经成为新的投资热点,甚至有人贷款去购买。北京在2003年已经允许车位对外销售,并可以单独发证。济南的一些大楼盘也得到了销售许可证,开始对外卖车位。

  对车位买卖,郭松海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露天的车位,有些圈定在小区里的道路上,如果卖给一个人,无疑是侵犯了其他人的权利,因为车位应该是方便群众的,不能完全作为投资的手段,政府要对此进行适当调整,“我个人认为,购买车位时,一户最多买一个或两个,不能要得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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