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镜不OK 女生获赔4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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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03:59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刘虎)云阳县18岁女生吴某,到医院接受OK镜近视治疗,不料配戴OK镜后,非但没有矫正视力,反而导致左眼严重损伤、视力严重下降。 昨日,记者获悉,此重庆首例OK镜伤害诉讼案,经市中二院再审后终审判决:医院赔偿受害学生先期治疗费1.09万元,精神损失3万元。
戴OK镜眼球起了疤 2000年8月,小吴在云阳双江中学读书。看了万州卫校附属医院关于配戴OK镜能治疗近视眼的广告,母亲陪她到该院检查,在医生指导下,花2100元配戴了一幅OK镜。戴了一段时间,却眼睛发干发酸,时常流泪。 2001年2月,她眼睛突然刺痛,红肿流泪,不敢看光,立即返院治疗3天,基本控制了病情。但3个月后,病情复发,该院认为无法医治。后转到三峡中心医院、西南医院救治。 经诊断,吴双眼经OK镜矫正后视力严重下降,左眼裸视力从0.3下降为0.1,右眼裸视力从0.3下降到0.2,且左眼角膜中央区有一块3.5毫米的白斑。 小吴只得休学上重庆住院医治8个月,但视力仍无好转,左眼球一块1.5毫米直径的疤痕不散。 一讼三审获赔4万元 2002年5月,身心俱损的小吴告上法庭,要求万州卫校附属医院双倍退还OK镜货款、支付有关医疗费1.09万元、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 当年,云阳县法院对这起全市首例OK镜伤害案一审判决,认定吴所佩戴的OK镜为美国产品,但被我国国家药监局撤消其注册。 同时,吴眼睛受损与配戴OK镜有因果关系。遂判决被告退还购货款2100元,承担治疗费、食宿费等1.09万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 医院不服上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撤消一审关于赔偿精神损失的部分内容。去年5月,市检察院向市高院抗诉,高院指令市二中院再审。近日,市二中院再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2年诉讼,尘埃落定。 新闻链接 OK镜被“约束” OK镜学名角膜塑形镜,1990年代后期传入我国后,迄今有超过20万人使用过,其中多为学生。因临床应用中出现大量不适症状,该产品受到大量投诉。2001年,卫生部、国家药监局先后发文,要求约束和规范OK镜的生产经营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