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环保 > 正文

关注四川沱江水污染事件:谁该为事故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04:4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四川省的名字,源于它境内的四条河流。正是它们丰沛的水源,造就了四川这个天府之国。可去年2月到3月,这四条河流之一的沱江,却给天府之国带来了一场前所未有的生态灾难。因为大量高浓度工业废水流进沱江,使四川五个市区近百万老百姓顿时陷入了无水可用的困境,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19亿元。这起事件,被国家环保总局列为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最大的一起水污染事故。

  新年伊始,备受瞩目的沱江重大水污染案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1月5日、6日两天的庭审吸引了全国近20家媒体和400多名各界群众到场旁听。在事故发生9个多月之后,大家对案件仍如此关注,就是要亲眼看看是谁制造了这起重大事故,想亲耳听听超标排放的工业废水为什么能顺流而下,想知道相关责任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人们希望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找到这些问题的答案。事件回放近年来最大水污染事故

  2004年2月底3月初,沱江两岸的居民发现,江水变黄变臭,许多地方泛着白色泡沫,江面上还漂浮着大量死鱼。川化股份公司第二化肥厂就是这起污染事故的责任者。

  从川化排出的这种乌黑发臭的废水中氨氮浓度高达每升2000多毫克,最高时甚至达到了7600多毫克,超过国家标准每升60毫克的几十倍到一百多倍。导致这种现象的直接原因就是因为川化股份的一个技术改造项目——合成氨及氮加工装置增产技术改造工程在2004年2月11日投料试生产后出现了故障,使含有氨氮的工艺冷凝液没有经过处理就直接排放。

  (根据国务院环保局的规定,企业在投料试生产前必须报环保部门审批,而川化没有。)

  2004年2月16日,川化第二化肥厂的工人发现,技改项目的环保装置给料泵损坏。汇报从车间主任传达到两位副厂长再到川化股份公司的副经理、总经理。该企业本来有6道环节可以制止事故蔓延,但是直到3月2日污染源被有关部门强制切断时,他们都没有作出应有的反应。使得严重超标排污持续了近20天,从而演变成我国近年来最大的一起水污染事故,造成沱江下游两岸近百万群众生活饮用水中断,给流域内的成都、资阳、内江、自贡和泸州等5市的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9亿元。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9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后,四川省政府采取了紧急物资供应预案,医疗救治预案,社会治安稳定预案等一系列有力措施,确保当地群众喝上放心水。追究责任六个被告及其罪名

  这次庭审分两天进行。1月5日进行的是对超标污水的排放单位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的审理。被告席上的是全面负责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各项工作的原总经理李俭,分管日常生产和环保安全工作的原副总经理吴贵鑫和公司原环保安全技术处处长何立光。

  (公诉方指出三名被告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1月6日,锦江区人民法院对川化股份有限公司所在的青白江区环保局相关责任人进行审理。被告席上的是青白江区环保局主管副局长宋世英,负责检测大气、水土数据、为环保局执法提供技术支持的环境监测站站长张明和应该负责查找污染源和切断污染源的环境监理所所长张山。

  (公诉方指出三人的行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被告一老总只管生产经营?

  “我对起诉书的内容有异议。”李俭说。起诉书中说,这次特大水污染事故给成都、资阳、泸州等5市的工农业及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和经济损失,经认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19亿元。“这2.19亿元没详细列出由哪些构成,我咨询过法律界人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是有区别的……”

  法庭对李俭的调查持续了1小时15分钟,李多次重复自己负责生产经营管理,是一种宏观管理而不是细到开阀门,因此不该对环境污染负全面领导责任。但李俭在回答公诉人的提问中却反映出,他在负责全面工作时并没能及时掌握和控制该公司的排污情况,甚至还以“记不起了”等言语回避提问。被告二副总分管环保没明确?

  1月8日是吴贵鑫41岁的生日。面露病容的吴贵鑫第二个上庭受审,他目前还在成都某医院接受治疗。“有异议。”对起诉书的内容,吴贵鑫提到的同样是为何没有详细罗列2.19亿元的构成问题。

  公诉人问吴贵鑫,川化股份大肆违法超标排污并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这是否与明知已交纳了污水处理费和超标排污费等有关?吴说不知道,但他补充说:因生产工艺、设备等原因,川化股份超标排污由来已久;而沱江长期以来就被污染,只是没造成严重事故,此次事故是因该公司“二化技改”投料试生产引起氨氮陡增造成的。

  据了解,川化股份2003年曾向青白江污水处理厂交纳了450万元的污水处理费,另还交了300万元的超标排污费等其他费用;其中一项国家排污标准是60ppm,但川化股份制定的企业标准是120ppm。

  “去年2月13日的经理办公会上,我就提出因人员疲惫、设备需要整改,‘二化技改’不能开车(即试生产)。”吴贵鑫还谈道,公司对他是否分管环保没有明确的文件予以确认,而他日常中主要负责生产技改问题。被告三环保处处长主管安全生产?

  何立光同样对起诉书的内容有异议。

  让人意外的是,此前身为公司环保安全技术处处长的他也与两位刚过堂受审的老总一样,都不愿与“环境保护”沾边。“我没管环保,我主要负责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情。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很多,但没出过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我是尽了职责的。”原来何立光还有一个身份是“二化技改”中的安全保卫部部长。

  何在回答公诉人的提问中说,公司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文件一般由该处负责起草,环境监测方面的周报、月报也由该部门负责,并由该处报公司相关负责人(包括李俭和吴贵鑫)。问到后来,何立光把“没管”环保方面的事情改口成“很少管”。

  (以上三名被告人所在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其控股公司是四川化工集团,是目前国内最大的合成氨、氮肥生产企业之一,并且曾经被评为“全国环保先进企业”。事实上,在真相被揭露之前,人们很难把这样一家企业和沱江特大污染联系在一起。)被告四副局长“碰巧”去的污水厂?

  (检方指控:去年2月23日,宋世英接到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副厂长周安林关于污水中氨味很浓的报告后,并未及时安排环保局监测站进行监测,也未对污水厂的检测结果主动了解以及采取防止污染可能发生的任何措施。

  2月27日,宋与张明、张山一起到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检查工作,在得知污水中氨氮含量严重超标并听说下游有死鱼情况后,宋这才指示二张分别安排工作人员对川化股份排出的污水进行监测,对川化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理,但并未要求及时上报监测数据和监理结果。)

  宋辩称,周安林在电话中说氨味很浓,她无法从这句话中判断出是否已发生了污染事故,无法知道是哪家企业在违法排污;去年2月27日的工作中,事先并未安排到污水处理厂去检查也没打算去,只是“碰巧”去的。

  在污水处理厂得知氨氮含量已达每升2300毫克后,宋立即安排人从下午2时开始24小时监控。“川化通报的数据跟我们掌握的数据比,经常偏低一些。这种异常情况,我们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因此我要求张明、张山他们遇到异常情况后要立即跟我通气。”宋说。但公诉人立即表示,宋在此前接受检察院调查时都没提到要求“立即通报”,相关证人也能证明她没说过这样的话。

  另据宋世英介绍,该局每年对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水只监测2~3次,平时都是污水处理厂自己对处理后排进河道的水进行检测。被告五如实完成局里指令?

  (检方指控:去年2月28日,张明得知初测结果为污水中氨含量最高值每升7000毫克(国标为每升60毫克)后,直至3月1日才将监测报告上报区环保局。)

  张明“有异议”的原因是:“起诉书指控我是2月28日知道氨含量最高值为每升7000毫克,我当时并不知道。”

  张明说,去年2月27日和宋世英、张山一起到污水处理厂了解到氨氮含量达每升2000毫克后,他从当日下午2时才按宋世英的指令对废水进行监测,其间得知的数据有2000多毫克、4000多毫克,但他是直到去年3月1日下午监测报告出来后才知道最高值为每升7000毫克的。

  “沱江污染不是我们失职造成的,是川化违法排污造成的。川化排污是在2月20日左右,而我们介入监测是在27日。”张明谈道,他所在的监测站只能为执法、监管提供客观公正的监测数据,而他所在的监测站是认真、如实完成了局里指令的。被告六川化不准进门执法?

  (检方指控:张山直到去年3月1日才到川化股份进行现场监理,但在了解到川化股份违规超标排污后并未当场采取任何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

  张山认为,去年3月1日到川化股份后没采取相应的防止污染扩大的措施只是一种过失。“我们主要和川化股份环保处联系,去年2月28日、29日是周末,他们休假,没有环保处的配合,我们要查明原因是很难的。”张山说,平时即便持执法证想进川化股份也很困难,“他们不让我们进门,这是他们的内部规定。因此我认为,去年3月1日去川化调查是合理的、及时的”。

  张山说,去年2月27日在污水处理厂得知氨氮含量达每升2000多毫克后,他凭经验判断就可以肯定污染源在川化,但因该所对川化的“二化技改”项目没有监管权,加上在未报局里同意的情况下,该所也不能对川化采取任何措施。“我3月1日下午向局长汇报,他说向区领导汇报后再说。”张在认罪的前提下,借此证明自己只是一种过失。

  “宋世英当时在污水处理厂就指示要秘密监测,不要惊动厂方。”张山说,他当时据此就领会到局里的意思是害怕证据流失,因此才想秘密查明原因以便对川化进行事后处罚。

  公诉人对此再三询问张山,整个事件中是秘密取证重要还是及时截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大重要?

  张山的解释是:整个过程中,该局一直没将此事当作紧急事件、污染事故,“如按紧急事件的方式处理,就应当先切断污染源、抢险和防止污染扩大,然后才是调查原因、事后处理”。

  (一场本不该发生的事故,一场本可及时避免的生态灾难,结果由于各个环节上一连串的疏忽、违规、失职,最终还是酿成了恶果。)本报综合报道


 【评论】【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热 点 专 题
印度洋地震海啸
部分大豆色拉油不合格
杨振宁登记结婚
意甲在线足球经理游戏
2005新春购车完全手册
岁末年初汽车降价一览
2005年新春购房指南
2004地产网络营销盘点
天堂II 玩转港澳指南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