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怀忠“贪内助”被判十年(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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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06:03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王怀忠“贪内助” 检方指控两宗罪 被告人韩桂荣,女,1948年8月28日出生于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安徽省阜阳市财政局人事教育科副科长,住安徽省合肥市舒城路2号省政府家属院,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550号12幢2户。2002年10月24日,韩桂荣因涉嫌受贿罪被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25日由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徽省安庆市第一看守所。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韩桂荣涉嫌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此前,安庆中院根据安徽省高院的指定管辖,对该案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7月20日进行了公开审理。 当庭否认被控罪名 只承认收了60万元 被告人韩桂荣对起诉书指控其共同受贿的犯罪事实当庭予以否认,辩解称证人所作证言是虚假的,其未收受他们的钱财。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起诉书指控韩桂荣构成共同受贿中有三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韩桂荣应以受贿60万元人民币按从犯论处。 被告人韩桂荣对起诉书指控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事实亦当庭予以否认,辩解称起诉书指控其拥有的财产不实,其家庭财产连房产最多只值80余万元。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韩桂荣对王怀忠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起不到帮助作用,对不能说明来源的480万余元的财产本身并无韩桂荣的认可材料,不能定在韩桂荣名下。 部分辩护意见被采信 法院认定犯下受贿罪 安庆中院经审理查明并认定被告人韩桂荣的两项受贿事实。一是1999年1月至1999年5月,被告人韩桂荣与时任阜阳市委书记的王怀忠(已判刑)为阜阳龙腾公司谋取利益,事后两人共同收受该公司人民币80万元。二是1998年8月至1999年8月,被告人韩桂荣和王怀忠接受阜阳东方宾馆有限公司请托事项,为其协调解决贷款。事后,两人共同收受该公司人民币共计40万元。 对被告人韩桂荣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指控,经查,济南市中院已认定480万余元是王怀忠的非法所得,没有证据证实480万余元系韩桂荣的非法所得,亦没有证据证实该项财产系两人共同非法所得,故公诉机关指控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据人民法院报、合肥晚报新闻链接王怀忠案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王怀忠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人民币275万元,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30万元、澳币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17.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怀忠对价值人民币480.58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过程 2001年,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披露,经中央批准,涉嫌经济犯罪的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已被立案审查; 2002年9月30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王怀忠的安徽省副省长职务; 2003年9月,中央纪委通报了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结果,并将其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2003年12月29日,山东省济南市中院公开宣判,一审判处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4年1月15日,山东省高院对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04年2月1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在济南被执行死刑。(新华、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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