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打折”不得抬高原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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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06:10 北京青年报 | ||||||||
北京率先出台“行规”规范七种商业促销行为 本报讯昨天上午,北京市商务局阎立刚副局长宣布,《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正式出台。这是全国首个关于商场促销的“行规”,有望帮助解决当前促销活动混乱不堪问题。该规范将于今年春节商家销售旺季到来之前的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是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共同研究制定的,针对打折让利、购物返券、价外馈赠、有奖销售、限时购物、降价销售、积分返利7种商业促销行为进行了规范。规范共分18条,其中规定,京城商场凡有商品不参加促销活动,就不得标称是“全场”范围促销;返券使用期限不少于7个营业日;限时促销不允许少于3个营业日;粮油盐肉蛋等生活必需品不得参加限时促销;商场不得以最终解释权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做出任意解释;“促销规则”必须明示且不得随意变更;“打折”不能抬高原价等。 北京市商联会的《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行业自律公约和监督措施》也同时公布。行业协会将在“春节”、“五一”、“十一”等黄金周组织监督检查,对不规范行为向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国雄认为,尽管“商家促销”是一种市场行为,但如果出现了欺诈顾客、不正当竞争等严重影响市场秩序的情况,政府部门则有必要出台相关的规范或法规,政府部门进行适当的干预,有利于市场行为的规范。 作者:蔺丽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