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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不得压货款超市不能收店庆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06:17 北京青年报

  从2005年2月1日起,市商务局、市工商局联合颁布的《北京市商业零售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将开始实施,这是我国首个针对零售商与供货商交易行为的规范。

  去年,本报曾经报道过《易初莲花供货商四个月颗粒无收》,反映一些中小供货商被占压货款的艰难处境,到期不结账成为“零售商与供货商”之间最主要的矛盾。新颁布的规范要求,“零售商不得以占用供货商货款作为企业融资的手段,阻碍商品流通”,明确提出
零售商在货款结算过程中,遇有结算期延迟或结算金额变更等情形,应根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沟通达成一致,全面履行合同。

  针对部分供货商反映强烈的进场费、店庆促销费等名目繁多的乱收费,规定的第十一条强调,零售商不得借新店开业、

  店庆、节日庆典等名义向供货商强行索取赞助费用;不得重复设置或变相设置收费项目;禁止在合同以外强行收取与供货商业务无直接关联的费用;禁止在无合同约定或收费项目、金额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克扣供货商结算货款。

  市商务局新闻发言人阎立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零售商通过经销、代销、代购、联营等经营形式同供货商建立交易行为,应当与供货商签订书面合同,并可使用商务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零售商不得利用其在市场中所处的优势地位订立显失公允的格式条款。

  据悉,为适应市场的变化,工商部门正在制定新版的格式合同,有望明年出台。

  作者:蔺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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