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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定企业不能随便裁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08:03 扬子晚报

  上海讯 企业裁减人员再也不能自己说了算了,上海市首次就促进就业立法。昨天在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审议的《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草案)》明确规定,裁员方案必须与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条例草案》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实施裁员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市或
者区、县劳工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必须依法对用人单位的裁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该条款明确了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用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国有企业裁减人员行为进行监督,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法进行指导;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市政建设需要而造成企业裁减人员的,政府部门要做好综合评估,对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帮助企业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并提供资金工作。

  此外,《条例草案》还首次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进行了法律层面的认定;并针对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行为规定了应承受的后果。《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按照规定比例吸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既不属于工商户、又不属于纳税户的非正规劳动组织由市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行政部门予以认定。(程贤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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