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结银行“内鬼”骗贷380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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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08:03 扬子晚报 | ||||||||
公安局长办企业,伙同他人出具虚假证明,银行行长做“内应”,里外结合骗贷3800万元。昨日上午,这起引起广泛关注,曾被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点名的虚假按揭骗款案有了新进展。该案的主角之一——广东陆丰男子陈永隆被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贷款诈骗罪判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据悉,广州芳村建设银行原行长张森淼在内的5名银行工作人员也因涉及此案已在芳村法院受审,将于近期宣判。
记者从法院的相关文书中了解到,1992年4月,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同意汕尾市公安局成立“汕尾市立强贸易公司”,后由原汕尾市公安局副局长杨独立担任董事长,1995年,该公司经两次更名,变为“汕尾市立强总公司”以下简称“汕尾立强公司”。随后,该公司与汕尾市公安局脱钩。 1997年年底,由于汕尾立强公司在生意往来中欠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杨独立就找到陈永隆帮忙解决。此后,两人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芳村支行房信科的林群海,得知一些房地产公司以内部职工名义集体认购,办理按揭,从而取得大额贷款。两人为此大喜,经商议后,杨独立拍板决定利用广海花园房产进行虚假交易,以此骗取银行的按揭贷款。1998年2月,由陈永隆出面在汕尾组织了胡某等12人,谎称他们都是汕尾立强公司员工,并且为他们伪造高收入证明,且每人“购买”广海花园3套住宅。在根本无法缴清按揭首期款的情况下,开始了四次诈骗行动。据了解,有了上述5名银行内鬼的“关照”,从1998年1月到1998年10月,陈永隆等人共从芳村建行获得贷款3793万元。这笔巨款最终被陈永隆以转账和提现的方式全部提走,除偿还部分贷款外,至案发时仍有2866万元的银行贷款逾期没有偿还。 昨日上午,广州市中院对陈永隆一案做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陈永隆的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但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据信息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