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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接吻退学案被驳回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08:03 扬子晚报

  2004年12月6日在成都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的“大学生教室接吻被勒令退学案”裁定书,于今年1月4日传达到了原告方两名当事大学生的代理人——重庆籍律师陈乾波的手中。武侯区法院最后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诉讼费共200元由原告负担。

  2004年12月24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对“大学生教室接吻被勒令退学案”裁定,内容为:原告不服被告于2004年5月20日作出勒令退学处分决定一案,于2004年8月23日向本院提
起行政诉讼,经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共200元由原告负担。今年1月4日,裁定书送达至为两名大学生代理此案的重庆籍律师陈乾波手中。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家谭向北对“大学生教室接吻被勒令退学案”的判决有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成都武侯区法院作出的裁定有误。原告起诉是包含在行政诉讼审判权限范围之内的,法院不应该以此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谭教授进一步解释说,虽然学校是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但《教育法》赋予了学校对学生进行处罚的权利,那么学校就是一个行政实体,司法单位在处理学校作为被告的案子时,应该把学校纳入行政审判的权限范围内。

  记者昨日电话联系到当事大学生刘力伟,刘在电话中说,他对法院的裁定很无奈:“我们走到这一步(告学校)本就万般无奈,但法院的这个判决结果却让我们更加无奈。”刘力伟透露,自从他和罗莉娜将学校告上法庭后,校方再也没有出面与他们沟通过,目前两人已在学校进行完期末考试,但考试成绩是否有效还是个未知数。对于是否将继续上诉,刘表示:“正在考虑之中,还没有最后决定。”(据重庆时报)

  事件回放

  大学生教室接吻遭退学

  2004年5月9日晚,成都某高校两名大一学生刘力伟和罗莉娜在教室里拥抱、接吻,被学校的监控设备录了下来。

  2004年5月20日,学校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发生非法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由,勒令两人退学,两人当学期的期末考试也被取消。

  2004年8月17日,刘、罗二人在律师的陪同下,向成都武侯区法院递交了一纸诉状,将母校告上法庭。

  2004年9月16日,两名学生向法院递交了“学校暂停执行勒令退学处分”的申请。

  2004年10月21日,成都武侯区法院下达了“终止执行勒令退学处分”的裁定书,两名大学生搬回学校,一边上课,一边等待法院恢复审理。

  同年12月6日,成都武侯区法院开庭,原告被告双方律师就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展开激烈争辩。法官随后称,法院将对此案是否属于受理范围进行研究,并宣布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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