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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警未能及时到达致患者死亡 大庆120被疑延误急救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10:11 生活报

  2004年12月末,一起患者索赔案在大庆市让胡路法院第二次开庭,这起官司的被告是大庆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起因是患者家属认为急救中心在接警后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对患者进行救治,导致患者死亡。

  这起诉讼在当地引起了普遍关注。据说,本案是国内第二起患者向120索赔案。本案不久即将宣判。

  患者垂危,电话三次求救120

  57岁的马清春患有陈旧性心肌梗塞,曾在2003年两次心梗发作,均因抢救及时,脱离了危险,病情好转出院。

  2004年7月20日凌晨4时许,马清春的心梗再次发作。马的子女按照医嘱给患者服了速效救心丸之后,使其平躺等待救援。

  “我这里是一小区43号楼3单元201室,病人突发心梗生命垂危……”患者家属第一次拨通了大庆120急救中心电话。马清春的儿子马驰告诉记者,他看表当时是4时20分许。但120急救车却迟迟未见踪影。5分钟后,患者家属再次拨通了急救电话,对方称车已经派出,稍候即到现场。又经过漫长的7分钟等待,患者家属心急如焚,急救车仍未到达。他们又第三次拨通了急救电话,急救指挥中心的接线员称急救车就在现场,家属跑到楼下,找了一圈却仍未见到急救车的踪影。

  “大约在4时48分,急救人员才到达现场,4时49分,医生为患者做完了心电图。”马驰告诉记者。心电图显示,此时患者一息尚存。医生进行了全力抢救,但马清春的心脏还是在10分钟后停止了跳动。

  起诉120,索赔13万

  家属事后得知,急救车辆来自于大庆龙南医院,而这家医院距马家只有不到5分钟的车程。8月22日,马家以延误治疗为名将大庆120告上了法庭。

  在诉状中,死者家属称,大庆市120急救中心担负着对全市人民的紧急救治任务,向社会承诺在接到救助电话三分钟后派出救治车辆和人员。但在马家紧急求助后,在最近的医院距离马家的直线距离仅1000米的情况下,120接到电话后迟迟不派车,龙南医院的车辆未能及时到达现场,造成了马清春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大庆市120急救中心和龙南医院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要求被告赔偿137580元。

  本案在2004年11月和12月进行了两次庭审。

  庭审焦点:要命的17分58秒

  原告认为,自己三次拨打电话应该是在4时20分到4时33分之间。为了证实这一说法,原告提请法庭调取了大庆市油田通信西区营业室的通话记录。通话记录证明,原告第一次拨打急救电话的时间是当日4时20分38秒,此后又拨打了两次120电话,首尾相隔12分钟。原告提交的心电图证明,龙南医院为马清春做完心电图的时间是4时49分,该时间经龙南医院的急救医生和马清春的家属以及邻居核对手表后记录在心电图上。

  由此推算,马家第一次拨打急救电话,到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开始救治间隔了29分钟。

  庭审中,大庆120急救中心和龙南医院都作了无过错的辩护。被告大庆120急救指挥中心拿出该中心电脑计时的流水记录,证明马家第一次拨打急救电话在120系统中显示的时间是4时38分36秒。同时也证明马家一共拨打了三次电话,首尾相隔时间也是12分。大庆120又根据120系统记载的的呼救录音记录,马家第三次电话求救时,120调度员称“车就在楼下”的字眼判断,认为此时急救车已经到达。也就是,120急救车由接到求救抵达现场用了12分钟,排除当天修路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急救车并未延误治疗时间。

  到底是马家举证的西区营业室的通话记录时间准确,还是120的系统时间准确,法庭庭审的焦点最终由责任之争落到了时间质证。

  为了证实自己的时间系统准确,大庆市120急救指挥中心特意联系系统经销方,出示了一份《120指挥调度系统时钟同步的说明》。说明中称,120所用系统的授时仪每秒自动从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接收格林威治时间,授时仪将接收到的格林威治时间向“GPS系统服务器”进行授时,转换为北京时间,每隔一小时自动校正。

  另外,为了证实两种计时系统存在时差,大庆卫生局纪检委办公室调取了当年7月20日前后通过该营业室打到120急救中心的求助电话及时间。经过比较,从7月18日到21日,两个计时系统一直存在误差,最大时竟然误差26分33秒。

  时差之争等待公论

  “我不相信通信公司的计时系统会有偏差,任何一个智力健全的人也不会同意这种说法。”马驰说,“因为通信公司的计时系统同时也是计费系统,出现一点偏差后果将是不可想像的,更不用说慢了17分58秒。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如果我在4时38分打的电话,通信公司的记录却显示4时20分,那么,我可以就此事要求退赔,因为我在记录时间并未通话;说得更严重一点,如果本案能证实120的计时系统准确,那么依据大庆卫生局调取的两种计时系统比较记录,从18日到21日产生的所有通话费用,用户都可以要求通信公司退赔。这个损失通信公司承受不起,这样看,谁的计时系统准确就一目了然了。”

  2004年12月30日,记者采访了本案被告方大庆120急救指挥中心的代理律师雷国君。他认为,按照被告方举证的三个时间,从发出指令、出车再到现场救援,急救指挥中心没有一点延误。退一步讲,120急救指挥中心是政府投资的公益事业,职能是向医院的急救车辆发出指令,它本身与患者之间并未达成医患合同。即使证明时间有所延误,120的责任怎么界定,应承担多少责任,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说法。

  患者一方的代理律师袁畅认为,根据黑龙江省设置120急救指挥中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120应当配备专用车辆和人员,以保证其救助义务的实现。由于大庆120设施不全,没有专门的救护车,只能同各专业医院合作救治,但这种内部合作不应当影响到120职责的履行。马家最初向120呼救,并得到承诺,在龙南医院急救车到达后又交纳了各项费用,那么医患合同关系就已经成立。无论是120晚发出指令,还是接到指令的龙南医院没有及时出车,都应当视为是120在履行救治义务时有过错。

  据说,大庆市让胡路法院很快将对本案进行判决,主审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相关法律规定不足是本案审理的难点。以等待法院的判决为由,龙南医院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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