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新闻会客厅:卡拉OK走入诉讼时代(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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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12:31 CCTV《新闻会客厅》 | ||||||||
2004年上半年,中国知名的15家音像企业,以集体方式委托中国音像协会,在北京、广州、上海等全国各大城市,将卡拉OK厅等涉嫌侵权的娱乐企业告主法庭。 同年10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厅,一并受理了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诉
乐圣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地处北京崇文门大街繁华地段,歌厅包厢67间,生意一直火爆。而这家经营者并不知道,歌厅内播放的〈蓝蓝的夜蓝蓝的梦〉、〈晚秋〉和〈心雨〉音乐电视,已被歌曲版权单位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庭。这样,乐圣作为15个被告之一,也卷入了这场法律纠纷的漩涡之中。 主持人:跟大家介绍一下,现在坐在我们会客厅里的就是来自乐圣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胡铁生,最近是不是心情不太好? 胡铁生:心情是不好。 主持人:什么时候接到的他们的诉状? 胡铁生:10月中旬吧。 主持人:当时反应什么样? 胡铁生:感到挺惊讶的,没想到。 主持人:您在看完他们的律师函,你接受吗? 胡铁生:我们不接受。 主持人:为什么不接受? 胡铁生:因为MTV到底是录音录像制品还是类似电影制品,国家著作权法没有一个明确的认定。如果是类似电影的制品,这个说我们侵权了,要是说录音录像制品我们没有侵权。 主持人:那你们的这些播放的MV都是从哪儿来的? 胡铁生:我们是买VOD系统时候带的,购买VOD系统带的。 主持人:就是购买卡拉OK系统点唱的设备,那里头就带了。 胡铁生:对,本身带了这些歌曲。 主持人:带了多少歌里面? 胡铁生:一万多首吧。 主持人:这里头包含哪些费用,是不是包含了著作权的费用? 胡铁生:这个作为保护著作权法,我们作为经营者,作为卡拉OK经营者,这不是我们制作的,也不是我们在街上买来的,因为我们在VOD系统公司买来的时候就带的歌曲。 主持人:言下之意是应该是VOD系统的制造商应该去交个钱? 胡铁生:对,要想说侵权的话,应该从源头说起,就是说你要是说打击盗版,也不能说我购买了,去打击我,真要认为我们侵权了,也得从源头开始打击。 主持人:你的意思是你对这次的赔付的金额的标准你也不服气? 胡铁生:我不服气。 主持人:钱交了吗?该赔付的?你们是赔了多少钱总共要? 胡铁生:三首歌是一万六。 主持人:三首总共16000元? 胡铁生: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是两万多块钱。 主持人:这些钱已经赔付了吗? 胡铁生:目前还没有。 总体而言,公众舆论对娱乐行业形成了很大的社会压力。大小卡拉OK歌厅内看上去歌舞升平,可是一系列集体性的维权索赔行动已经暗潮汹涌。2004年3月,中外50多家音像公司联名向全国20多个省市的1万2千多家娱乐业经营者发出律师函,要求他们停止擅自使用MTV音乐电视、卡拉OK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并且支付赔偿金。这些法律行动引起娱乐业强烈反弹。上海娱乐行业协会、深圳罗湖区歌舞娱乐协会、广州娱乐协会等先后联名上书全国人大机关、国家版权局等部门,要求给予娱乐行业生存空间。 主持人:像这样一件你们刚刚了结的官司,接下来你估计发展下去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发展态势,对你们这样一个行业来说? 胡铁生:现在据目前来说,从广州、上海、深圳,全国吧,方方面面的大大小小的KTV也好,这种行业面临着很大的打击,有可能刚才我说的,要在这个行业可能要消失。作为我们这个行业,现在全国几万家,要是说要这么说的话,我们要是倒闭的话,可能是从就业这块,成千上万的失业者推向了社会。 主持人:你在吓唬人。 胡铁生:我不是说吓唬人。 主持人:我们听一听这次案件审理过程中,做最终判决的法官怎么说的。 2004年12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厅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中唱深圳公司、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分别诉讼北京糖果、北京乐圣等15家娱乐企业的侵权理由成立。判罚被告向原告每首歌支付2000元到5000多元不等的赔付。 值得关注的是,一并判决15起音像作品侵权案,这在.北京二中院知识产权厅也是第一次。 主持人:这一位就是这次案件的主审法官之一邵明艳,也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厅的副厅长。接下来请您来解释几个法律概念,我们刚才提到乐盛胡总经理说买的是VOD系统,里头就带着一万多首歌曲,所以要赔偿的话,应该是他们去赔,为什么被你们驳回了? 邵明艳:是这样,首先他们是购买VOD的视频点播系统,它是属于一个硬件设备,通过这个系统来实现以卡拉OK的形式播放音乐作品,音乐电视,把它作为MTV和MV都可以,但是实际上他购买了这硬件设备里边含有上万首或者上千首这样的曲库在里边。第一,是否在制作这个视频点播系统的制作方,他为里面所内置的这些上万首的歌曲交付了相应的版权费用,这是不能够来确定的。 主持人:法律语言是非常精确的。 邵明艳:第二,KTV经营者,他购买的视频点播系统,他并不是用于个人欣赏或者说学习研究等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他是用来进行经营的方式,这种使用行为就属于著作权法应当规范的,应当经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费用的这样一种行为了。 主持人:第二种说法,有些经营管理者认为, MTV属于音乐制品,不是音乐作品,制品没有播出权、播放权的问题。 邵明艳:是属于电影作品或者是类似设置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还是属于录像制品,这在法律上实际上是有所界定的,也不应该说所有的MTV,所有的音乐电视都是构成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这种电影作品和类似拍摄设置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还要看具体的音乐电视的内容,它里边是否含有创作性的成分,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独创性的成分在里边。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影、剪辑、服装、灯光、合成等创造性劳动,属于音乐电视作品,而不是摄制设备机械录制的音乐制品。 所以,法院据此判定娱乐企业须经授权并付费后方能使用。那么,从判决结果看,将对经营者乃至消费者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主持人:关于赔偿金额,原告的诉讼里要求每首歌按5万块来赔偿,最终你们定的最高的是(三首歌加诉讼费)2.1万元,这个是怎么定的? 邵明艳:我们主要是根据所涉及的KTV经营者他的经营规模,他的经营持续的时间长短,他的使用的方式,是作为他的主营的作为营业的手段,还是作为兼营,因为有的是餐厅、酒家,客人主要是来进行消费的,来吃饭的,我可以免费提供卡拉OK,这种形式,经营方式不同,经营规模不同,你使用的作品的持续的时间也不一样,然后你相应的可能也考虑到你主观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酌定的这样一个数额。 主持人:刚才那位胡总说如果所有唱片公司都向全国的几万家KTV或卡拉OK营业场所来收费,可能这个行业就要倒了。 邵明艳:我想情形不像他说得那么严重,应该说KTV经营者,他在经营的最初就应该把版权费用作为他成本的一部分计算在里边,如果是先和唱片公司进行双方约定的话,费用不一定很高,通行的国际上或包括音乐著作权就相应的词曲的音乐作品的使用,收费标准也不是很高。 [上一页]  [1]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