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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街天桥严禁摆摊设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13:58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讯(记者李茗)记者从昨天下午闭会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获悉,《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已获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

  主街两侧窗外不得乱挂物品

  条例规定,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
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

  在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防护栏不得超出外墙立面,空调外机下沿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两米,冷却水不得向街面排放。

  过街天桥严禁摆摊设点

  条例规定,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摆摊设点。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场地、时间准许设置临时零售点。

  条例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划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公用设施的使用。

  市容执法不能滥用职权

  条例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二是打骂、侮辱当事人;三是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四是其他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条例同时规定,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职务,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又讯 《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昨天也同时获得通过。

  《规定》明确了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或者决定的重大事项;明确了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省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的重大事项;明确了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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