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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宾馆住宿时遭窃 宾馆负有一定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15:57 温州新闻网

  温州新闻网1月8日消息:消费者在宾馆住宿时遭窃,提供住宿方该不该承担责任,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近日,龙湾工商分局成功调解了一起消费纠纷。

  去年12月28日晚,消费者李某、陈某入住永兴街道富海路某宾馆205室,不料到凌晨时遭到小偷的光顾。两人所带的1500元现金、票夹和各自所带的手机等物被窃,他们两人随后进行报案,并要求该宾馆对所失窃的财物给予赔偿,但遭到拒绝。

  龙湾工商部门接到投诉后,即刻展开调查。调解人员指出,宾馆应该在大堂入口处明示消费者将贵重物品交宾馆保存,同时消费者入住宾馆,即和宾馆之间构成了消费合同关系,宾馆方应该对消费者的生命财产负有保护的责任。该宾馆虽在客房内作了明示,但在大堂明显位置没有明示消费者,负有一定的责任。消费者购买手机的原始发票连同票夹一同被窃,再加上所带现金的不确定因素,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僵持不下。最后,调解人员根据派出所的报案记录以及对周围群众的了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共识:该宾馆赔偿给消费者现金750元,同时根据消费者所失窃手机型号的市场价按使用折扣,折抵现金一并赔偿给消费者。(温州日报孙剑秋肖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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