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燃放有望适度开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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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9日11:21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昆明市政府草拟新规征询市民意见 记者昨日从昆明市政府获悉,昆明市有关部门按照“限制区域、限制时间”的原则,对《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地区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进行了修改,草拟了《
据了解,《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于1994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防止城市环境污染、减少噪声、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昆明市行政区划已经调整的实际和部分人民群众希望有限制地燃放烟花爆竹的要求,昆明市政府草拟了新规定。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制造,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娱乐产品。 规定中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城镇居民住宅楼和其他建筑物内;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场所;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防火单位、部位;车站、码头、机场、机动车停车场等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娱乐场所;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在本市主城建成区范围内,除以上规定的禁放场所外,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每日8:00至次日凌晨1:00;可以零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除夕前十日至正月初三期间。其他时间,禁止燃放、零售烟花爆竹。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广大市民对新规定有何意见或建议,可打电话:3162669(市政府法制办)、5849110(市公安局)、317528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张帜然(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