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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规范行政奖励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9日11:28 宁夏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马俊源)为规范行政奖励行为,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引导作用,近日,我区制定规范行政奖励工作办法,要求各级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的奖励、设区的市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含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指挥部等)与同级人事行政部门联合实施的奖励,适用本办法。行政奖励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个人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集体奖励分为嘉奖、记集体三等功、记集体二等功、记集体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个人荣誉称号的名称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的名称为“先进集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对在突发事件和特殊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和集体授予荣誉称号时,在荣誉称号前应注明体现其事迹内容或者职业特点的限定词。政府奖励,一般每5年进行一次;联合奖励3年至5年进行一次。对在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以随时给予奖励。办法要求在一项奖励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超过奖励总人数的30%,妇女、少数民族人员应当占有一定比例。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授予荣誉称号。办法还对行政奖励的实施权限等进行了划分。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新闻来源:宁夏网宁夏日报综合新闻网(http://www.nxnet.net)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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