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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施行新《监察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9日13:4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晚报本报讯拖欠劳动者工资者,2倍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3倍罚款;不能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日前,我市施行新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据悉,新的监察条例在女职工权益保护、企业违反劳动者权益将受何处罚等方面一一作出细致规定。在女职工权益保护方面,新《监察条例》规定,不能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不能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不能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劳动强
度大的劳动;不能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工作时间;不能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工作;女职工产假不能少于90天等。新《条例》还规定,拖欠劳动者工资者,罚款2倍;炒劳动者鱿鱼但不支付经济补偿的,罚款2倍;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3倍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3倍罚款;职介机构违反规定的,罚5万;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的,罚5000元;抗拒执法者,罚款2万。另外,新条例还对劳动监察的内容和范围、劳动监察的调查措施等一一作出了详细规定。(屈凤丽)

  (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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