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施行新《监察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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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9日13:4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晚报本报讯拖欠劳动者工资者,2倍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3倍罚款;不能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日前,我市施行新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据悉,新的监察条例在女职工权益保护、企业违反劳动者权益将受何处罚等方面一一作出细致规定。在女职工权益保护方面,新《监察条例》规定,不能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不能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不能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劳动强
(来源:合肥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