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向灾区捐款不享受免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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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0日02:11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贺文华通讯员赵增科)地税部门日前表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组织捐赠,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部分,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于企业捐赠,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另外,根据规定,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地税相关人士表示,所谓“社会团体”是指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以及其他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部分民间团体和个人直接向灾区捐款行为不享受免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