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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劳保费收得合法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0日04:24 现代快报

  在省内多个征收此费的城市中,以南京为例,每年以“养老保险”为名征收过亿的这项收费却“非规非费非税”,并且根本不在物价局的收费目录中,专家更直指其涉嫌违法乱收费。新闻索引:淮安市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李先生近日拿到了一张17.76万元的收据,该项费用的名称叫工程劳保费,是因为该企业在南京市进行一项中标价为600万元建筑工程的施工。按照相关规定,南京、苏州、镇江、扬州、徐州、淮安、连云港等市几乎所有的建筑和安装工程,在开工时都要向当地建筑工程局一个下设单位缴纳该项费用,据称用途是为当地
建筑企业职工缴养老保险费。

  以南京为例,从1997年开始,建工部门每年都能收到数千万甚至过亿元的费用。但让人无法理解的是,这个数额巨大并存在多年的收费项目,竟然不在江苏省和南京市两级物价局的收费目录中。并且,劳动部门也否认其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养老保险”。事实上,从一开始,这项收费就陷入了“非规非费非税非保险”的尴尬境地,学者认为其类似乱收费。为搞清收费的真相,记者近日选择省内收费城市之一的南京市进行了深入调查。建筑企业被强收工程劳保费

  1年半前,淮安市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在南京通过招投标以600万元的中标价承建一幢商品房。20多天前,该企业与南京某房产公司(商品房的开发商)结算时,却只拿到了582.24万元。“他们还给了我们一张17.76万元的收据,说加起来正好600万,一分不少。他们说这17万多元是工程劳保费,按规定必须要缴,他们是代我们缴的。”面对记者,这位会计表示,他实在不清楚相关部门这个钱收了做什么?

  记者就此向南京某房产公司的负责人咨询,这位负责人表示:“你不缴这个费,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以下简称南京市建工局)就不给我们做竣工验收,我们只能缴了。你可能不知道,南京市的建设项目招投标前,已把这笔‘工程劳保费’纳入了工程成本。所以,我们从施工企业的中标价中再扣回这笔钱,是名正言顺的。”据了解,数月前,房产公司到南京市建工局申请竣工验收,窗口工作人员就告知他们必须先到苜蓿园大街45号缴纳“工程劳保费”。

  经核实,在南京,大部分建筑和安装工程在申请竣工验收时,都碰到类似的收费“提醒”。事实上,各个项目的甲方和乙方,并非只在竣工验收前碰到这种收费“提醒”。据淮安这家建筑企业的会计李先生说,早在1年半前,施工队刚进入工地,就有一个叫“南京市建筑业劳动保险统筹办公室”的单位给他们打来电话,要求缴“工程劳保费”,缴款的数额为项目中标价的2.96%,即17.76万元。“我们认为不合理,就没理睬,不久后,他们又打来电话。再往后,他们就采用寄挂号信的方式,信中以非常严厉的口气提醒我们缴费。否则就会缴纳数额不小的滞纳金。我们没想到,他们会在竣工验收时为难我们,把钱从甲方那里扣下了。”李先生说。而记者从甲方房产公司了解到,他们之前也遇到了同样情形的收费“提醒”。

  相关人士指出,南京市征收此费,起源于1996年建设部一个建议性文件。全国也不只南京在征收此费,陕西、山西、新疆等地都推行了此费。江苏虽未在全省推广,但南京、苏州、镇江、扬州、徐州、淮安、连云港等市已推行多年了。导致房价每平米抬高近20元

  该项收费的形式不同于许多别的收费,例如南京,建筑工程成本被硬性规定必须包含此费。根据江苏省建设厅标准定额总站2004年5月作出的批复,南京市建筑工程的工程劳保费按工程造价的2.96%收取。相关资料表明,南京2003年新开工的房产面积为739.28万平方米,按每平方米工程造价1000元的保守计算,仅房地产一项,工程劳保费如果全部收齐,总额就有2.1亿元左右。

  一位房产专家认为,从经济角度看,房产开发商在成本核算中,肯定会将此项收费打入房产成本。这样一来,此项收费最终只能是转嫁到广大南京购房者身上。从理论上讲,在近8年时间内,开发商付出的工程劳保费,被转嫁到了买房人头上。市民每购1平方米商品房,就要多花近20元。南京工程劳保费每年都过亿

  苜蓿园大街45号门楣上的字标明,这家收费单位如今的准确名称叫“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征收管理处”(下简称工程劳保费征收处)。记者在该处发现,此费光名称就有三种:在正式收据上,此费被称为“南京市建筑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而在相关文件上,则有“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工程差额劳保费”两种提法。据解释,三种说法指的是同一种收费,业内一般称为工程劳保费。

  据介绍,工程劳保费征收处目前唯一的业务就是向社会收取工程劳保费,他们收费的主要依据是8年前出台的南京市政府[1996]307号文件。该文件表明,收取工程劳保费至少从1997年1月1日就开始了,迄今已有8年整。工程劳保费征收处的前身叫“南京市建筑业劳动保险统筹办公室”(下简称“统筹办”),是当时的南京市建委、计委、劳动局、建工局、市总工会等部门联合成立的一个临时性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但人员全部是南京市建工局的。后来,领导小组自然消失,统筹办作为建工局一个下设的事业单位被保留下来。其主要业务是两项,一是办理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业务,二就是收取工程劳保费。2004年5月31日,前一项业务已划归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此后,“统筹办”更名为工程劳保费征收处,专门负责工程劳保费的收取。

  该处处长孟玲怡透露,近年处里每年征收的工程劳保费均为1亿元人民币左右。南京市建工局一位负责人证实,2003年该处收取工程劳保费总额为1.1亿元左右,但这仅是应收费用的一部分而已。依此说法计算,至少征收了8年的该项费用累计起来,数目无疑相当可观。工程劳保费到底是什么费?

  相关人士认为,从收费性质上看,工程劳保费无疑是尴尬的。征收处起先称,此费是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理由是他们有南京市物价局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在许可证上,此项收费的性质被标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但记者找遍江苏省和南京市物价部门编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也没有找到该项收费的名称。而严格地说,不在目录中的收费即可视为乱收费。

  随后,此费又被解释为“劳动保险费”。“当初发这个证,是因为南京市政府有文件,同意他们收费,但这项收费目录里确实没有。严格地说,这个费不能算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它带有一定劳动保险的性质。”南京市物价局相关人士这样解释。工程劳保费征收处办公室主任徐顺安认为:“这个费,怎么说呢。我的理解是,它既不是税,也不是费,还不是规,带有一定劳动保险费用的性质。”在采访中,此说法也被南京市建工局、物价局所认可。

  但让人意外的是,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规处一位负责人却不赞同以上说法,他强调:“这项收费根本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保险。”据介绍,从3年前开始,该局就开始和南京市建工局商谈,准备按中央精神接手南京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业务,但谈判非常艰难,主要原因就是工程劳保费的性质问题。“翻遍我国的劳动法及相关法规,也找不到收这个费的依据,它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保险,所以我们不愿意接手。”双方的谈判直到去年才破冰,但劳动部门最终没有接手工程劳保费业务。工程劳保费究竟干什么用?

  一个现实问题是,南京市当初同意收取“工程劳保费”的目的和用途是什么呢?工程劳保费征收处、南京市财政局给出了权威解释,其最主要的用途是“替政府分忧”。“打个比方,2003年工程劳保费收了1.1亿元左右,其中5000多万元按照规定要返还施工企业,剩余的5000多万就成了‘养老基金’,用于发放南京市建筑业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但实际上发放养老金2003年需要8000万左右,因此还有3000万元缺口。但如果没有这5000多万,南京市财政就要多出5000多万”,南京市建工局分管此业务的刘玉锦副局长强调说。据解释,真正的收费原因是“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南京市建筑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业务一直收不抵支,政府财政压力很大”。

  南京市财政局证实,2004年5月31日前,此费收取后,最终进入南京市政府财政。财政根据实际需要,用于南京市建筑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发放;2004年5月31日之后,此费收取后由南京市财政局支配去向,并不仅仅局限于支付建筑业养老金发放。

  刘玉锦透露,还有相当部分工程劳保费被用于“替南京的困难建筑企业分忧”———缴纳企业应缴的职工养老保险。上文提到的建筑企业会计李先生认为,这是一件极不公平的事。因为南京有相当多的外地建筑企业,如此做法势必导致南京建筑企业占了便宜,而外地建筑企业则没有受益,这不符合我国养老保险的“受益原则”。刘玉锦也承认,在缴费比例中,外地建筑企业缴费占了近一半,但却没有受益。

  另外,此费还有一个重要用途。据南京市建工局介绍,工程劳保费征收处及此前的“统筹办”都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30多名职工的人员工资、奖金及单位日常办公费用都要从该费中支出。不仅如此,该处的办公大楼、现有的一辆红旗轿车和另一辆本田雅阁轿车等,也要从该费中支出。

  行政学者还对“南京每年只能收到三分之一的工程劳保费,另外三分之二则收不回来”提出质疑,因为从理论上看,这样不仅造成收费不公平,还留下了巨大的腐败空间,比如有的企业可以出少量的钱“打点”一下,而逃掉大笔的收费。学者认为,“谁来监督收费者是个问题。”变相“地方税”涉嫌乱收费

  南京大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行政学者指出,征收此费依据的南京市政府[1996]307号文件,从行政法角度看,这不过是一个政府红头文件,而不是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因此该文件不能作为收费的依据,依此收费涉嫌违法。“收费目录里没有,非规非费非税,那是什么呢?不客气地说,就是乱收费。只不过这种乱收费比别的乱收费巧妙一些,放在了工程预算内,做得很隐秘。”

  另有学者指出,职工养老保险是国家的一项福利政策,如果出现收不抵支的状况,理应由政府财政部门用全体公民的纳税来支出,而不是采取额外收费的方式来解决。“如果为缓解政府财政压力而收费,在法理上就等于变相的‘地方税’,只不过不由税务部门来收而已,不以‘税’的名义,而是以‘养老保险金’的名义,还披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外衣而已。甚至,还有重复征税的嫌疑。”

  记者向建设部人事司核实得知,1996年前后,建设部确有一个关于收取工程劳保费的文件,但只是建议性的,不是“硬性规定”。当时制定文件的背景是各地政府关于建筑业职工的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不少地方的财政无力支付建筑业职工的养老金。该司一位工作人员认为,文件是在当时的具体情况下制定的,现在看来,文件与国家的养老保险政策有些不一致。比如北京,就是实行了一段时间,认为不大合适,取消掉了,上海和浙江等地从来就没有收,全国一半以上的地方都没有征收。多方认为此费应“寿终正寝”

  2004年5月31日,南京市数十家建筑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已结束建筑行业统筹的历史,进入劳动部门的社会统筹体系。“过去我们收这个费,直接用于建筑企业职工的养老金,现在这块业务被劳动局拿走了,我们的收费上缴政府财政,财政用来补贴全社会职工的养老金。”刘玉锦这样解释工程劳保费新形势下的新用途,但他同时也认为,目前情形下,再以南京市政府[1996]307号文即“建筑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名义收费,是有些“名不正言不顺”。

  相关学者认为,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最起码的一个特点是为缴费者提供相应的行政服务。但南京以行政事业性收费面目出现的工程劳保费,在2004年5月31日后,已完全没有了这个起码的特点。对于省内其他地方的此项收费,学者也认为处境尴尬:“非规非费也非税,更不是保险,那凭什么要收呢?”

  建设部人事司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认为,建设部当时提出收取工程劳保费的建议,只是一个过渡性措施,如果各地能够顺利实现建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那么收此项费用的使命就基本完成了。江苏省建设厅标准定额总站一位负责人透露,近日已有多个企业对此费提出质疑意见。南京市物价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更是答复记者称,今年在收费许可证年审时,也会考虑是否拿掉该项收费。快报记者宫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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