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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43件外企劳动争议案重新过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0日07:55 扬子晚报

  2004年12月底,南通市人大常委会收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书面报告。报告中说:张娟(化名)与某时装公司一案的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中院已经通知全市法院,吸取教训,把该案作为两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参照案例。此前,南通市两级法院已审结43件同类案件,审判委员会决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诉申请的,一律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依法予以改判;其余案件,2005年初组织复查。

  张娟案何以能扳动该市此类全部案件的重审和复查?

  案件回放——1992年8月至2002年12月,张娟在南通某时装公司工作,2002年12月30日张娟和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2003年4月5日,张娟书面要求公司按照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果。此后张娟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超过60天的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于是张娟向区法院起诉,区法院认为其劳动合同中对补偿金双方没有明确,4月5日致函公司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驳回了诉讼请求。

  张娟不服,继续上诉。2003年9月,市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主要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办法》,已在2002年4月被省人大常委会废止,不能作为依据。办法废止后,省人大法工委曾给省劳动保障厅作出过《关于〈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明确《办法》废止后,像张娟这类情形仍应支付当时规定的补偿金。不过,市法院在审判书中直接书写:这一《答复》没有法律效力。

  一石激起千层浪。南通市劳动局义愤填膺,立刻致书南通市人大,他们认为,法院判决违背省人大规定,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要求实施个案监督!

  南通市人大先与市法院进行了意见交换。争议主要在省人大法工委的《答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南通市人大依据《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条款认为,《答复》虽不是立法解释,但有其独特的法律地位,是有权威性和约束力的。不过,南通中院虽然裁定删除了原判决书中认为《答复》违法的文字,判决结果并未改变。

  至此,法规如何理解,已经成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利益的关键。2004年4月,南通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向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书面请示,请求对该案法律适用问题予以答复。

  省人大内司委认真听取了司法机关和省人大法工委意见,集体研究后形成意见:《答复》制定程序合法,内容也无不当。遂要求南通人大内司委,对有关判决的监督,按个案监督程序办理。

  其间,省高院在答复有关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时,也曾明确指示,省人大法工委《答复》就是此类案件的审理依据。

  法规理解终趋一致。2004年7月,经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南通市中院决定撤销张娟与时装公司的二审判决,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004年8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调解公司一次支付张娟7000元。

  个案监督,不仅扳回了张娟一案,也“扳赢”了上世纪90年代初这一特定时段大批外企员工的切身利益。本报通讯员胡荣 朱明华 本报记者王晓映(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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