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调查群发恶意短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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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0日08:09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榆林讯(记者 学武)1月7日,本报报道了有人冒用榆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义,接连两次采用短信群发技术,向多名榆林手机用户发送诋毁某超市名誉的短信一事。1月8日,幕后作恶者第三次发送内容相同的短信,无端攻击该超市。忍无可忍的超市方向榆林市公安榆阳分局报案。警方以涉嫌“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罪”立案调查。 1月2日、4日,号码分别为1332460513×、1332460514×的两部手机,先后向榆林不少
1月8日,作恶者第三次采取同样手段,向近万个手机用户发送了内容一模一样的短信。名誉屡遭诋毁的超市遂向公安榆阳分局报了案。昨日下午,公安榆阳分局刑警大队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们以发送短信者涉嫌“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罪”展开调查。 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易先彩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易律师认为,目前手机短信安全管理存在很多问题。一些犯罪团伙往往通过发送手机短信设置各种陷阱,骗取他人钱财;有些人利用手机短信,大量散布色情、迷信、非法博彩等方面信息,也会引发社会治安问题。一些低级、庸俗的信息一般不会造成对公众利益的直接侵犯,但其对于社会文化的消极影响不容忽视。而且手机短信采取即时发送的方式,用户只要使用手机就能很快看到,因而其危害性更大。 易律师认为,现实中对手机短信的监管还存在盲区。所以,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手机短信服务管理法规。 假冒质监局名义群发恶意短信追踪 | ||||||||